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
关于公布《天津大学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教〔2021〕12 号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为落实学校“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和《天津大学一流本科教育2030 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的精神和自学能力,我校出台了《天津大学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17〕21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1〕2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经 2020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废止《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1〕1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经 2020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处理或复查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
以下内容转载自天津大学办公网。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经 2020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