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关于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新要求,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加快推进"六卓越一拔尖"计划 2.0,为学生提供跨专 业、跨学科学习,多样化发展的机会,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学校实施主辅修制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二条 各学院(部)可结合人才培养的目标与需求设立辅修专业,并依据办学能力确定年度接收计划。辅修专业的设置方案与接收计划需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新增辅修专业需在接收辅修学生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申请备案,辅修专业应具有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部)制定,经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应兼顾知识体系的深度与广度,实现模块化与个性化相结合。培养方案的管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辅修专业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不足、教学质量低,或学校专业评估未通过的情况,学校将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专业将暂停接收新学生修读。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 35 学分。课程教学质量要求应与主修课程一致。
第六条 开课学院(部)根据课程修读人数自主确定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形式。修读人数较少的,可采用随班上课的形式;修读人数较多的,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以保证授课时间和教学要求。鼓励春、秋季学期,暑期滚动开课。
第七条 天津大学自设辅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原则上从第二学年春季学期开始,校际合作开设的辅修专业按照开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报名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本科生;
(二)已修读课程在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全部及格;
(三)无未解除处分记录;
(四)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部)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
第十条 有意愿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在第二学年秋季学期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办理校内辅修专业申请手续,第二学年春季学期开始修读。校际合作的辅修专业申请时间按照授学位单位的教学安排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向其学籍所在学院(部) 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学院(部)向接收学院(部)推荐。
第十二条 接收学院(部)根据年度接收计划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录取结果报教务处复核备案。年度接收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学生可登录教学管理系统自行查询各阶段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部)向全校开放专业课程的部分选课名额,供其他专业学生自主辅修。并于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开学前受理并审核自主辅修学生的学位或证书申请。申请条件按照接收学院(部)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修读要求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在教师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自主确定修读计划,自行网上选课。选、退课,课程免听,成绩管理与学费缴纳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中途自愿退出辅修专业学习,学费退还办法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每学期初集中处理退出辅修专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 在第九条允许范围内,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同时,学生经任课教师和接收学院(部)确认后,可免听课程但必须参加结课考试;或者在接收学院(部)指导下,选修其他替代课程;否则应按照培养方案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的辅修专业学籍与课程成绩由接收学院(部) 负责管理,辅修课程的成绩可以不计入主修的学分和成绩中,接收学院(部)负责向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提供全部辅修课程的成绩单。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审核与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同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与毕业设计(论文)学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辅修学位。对没有取得主修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位。
第二十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同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校发放辅修专业修读证书。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毕业审核工作由接收学院(部)负责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辅修学位。辅修学位在主修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 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无法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其所学辅修课程可由主修专业决定是否替换主修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学院(部)根据大类培养与新工科人才培养的目标与需求联合开设辅修专业,由合作学院(部)共同制定接收计划和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大学主修专业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0 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原《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