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
(四)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非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三)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部)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情况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意见。
(三)教务处汇总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拟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补授学位的条件如下:
(一)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只因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暂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相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补授学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两次。
第七条 本细则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18 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