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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施雅馨   最后编辑于: 2021-8-20 09:28  浏览量:5,338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1〕1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经 2020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废止《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大校发〔2017〕22 号)。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大学
2021 年 1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登记注册有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充分考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为 12 个月。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且尚不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其全部处分期限顺延至最后一个处分到期为止方可解除。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申请奖励、资助、学位及其他权益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期限未届满的,处分期限至学生离校之日止。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违纪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者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并书面报有关负责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打架、殴打他人或者策划、怂恿他人殴打第三人,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使用或者为他人提供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群殴者,应当从重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猥亵他人或者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根据情节恶劣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非法占有、盗窃公私财物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应当从重处分;
(三)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触犯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抄袭他人文章或者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在学校登记备案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引发民事侵权纠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声誉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学校登记备案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天外天网站、求实 BBS 等)上传歌曲、电视、电影、视频等作品,引发民事侵权纠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声誉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他人参与校园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办理校园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组织或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赌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公共设施或者公共环境的行为,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宿舍或公共设施的,或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宿舍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建筑、树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工具使用方面有以下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者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者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从事或者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或者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网络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编造、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或者不良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其他违反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校学术规范的相关文件要求处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违反学校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者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
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者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违反学校秩序的行为,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学生处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查证并提出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学校有关负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对学生的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者多个学院(部)时,由有关负责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学院(部)应在发现行为或者收到通报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司法判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撰写情况说明;
(三)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根据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有关负责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收到学院(部)报送的处理意见后,学校有关负责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按下列步骤完成相应的处理工作:

(一)核查学院(部)提供的处理意见材料是否齐全;
(二)召开部门会议,审查学院(部)报送的处理意见:
对于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量度不当等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情形,要求学院(部)重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符合违纪处分规定,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有关负责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呈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对于符合违纪处分规定,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有关负责部门向学生本人送达拟处分告知书,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作出处分决定,呈报校长办公会决议。
对于期末考期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有关负责部门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立即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期末考期内发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应提交下一学期第一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的 5 个工作日报送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法制办公室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
(六)其他必要内容。

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决定书,由有关负责部门拟定,报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书,由有关负责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拟定,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政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涉嫌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的,在向其送达拟处分告知书的同时,有关负责部门应当将情况报学校纪委;涉嫌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在向其送达拟处分告知书的同时,有关负责部门应当将情况通报学校团委。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有关负责部门研究,应作出处分期满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并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期限内,有学校认可的优异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提前解除,由有关负责部门研究,作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并制作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

记过处分的提前解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有关负责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应当由学校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有关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负责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专科(高职)生、预科生等其他类别的在校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文件。

第三十六条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交流交换所在单位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违纪材料归入有关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大校发〔2017〕22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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