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1〕2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经 2020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废止《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天大校发〔2017〕23 号)。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天津大学
2021 年 1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登记注册有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 13 人组成: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本科生培养和研究生培养的校领导中的 2 人;成员单位包括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法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采取席位制;由学校教代会选定教师代表,由学生会或研究生会选定学生代表,分别不少于 3 人;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
机构下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法制办公室和学生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复查结论;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较密切的人际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
(四)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有关负责部门。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提交的,学生可授权委托他人提起申诉,材料中包括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部)、专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应一次性告知申诉人在 3 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召开:
(一)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二)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全部到会。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人无法出席的,可经本人申请,采取审议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复查,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会,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提出回避申请;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关负责部门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表决,得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结论。
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有关负责部门根据复查结论,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部)、专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七)申诉或者投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应当终止复查工作。申诉一经撤回,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政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抵触的,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专科(高职)生、预科生的申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天大校发〔2017〕23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