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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施雅馨   最后编辑于: 2021-8-31 09:18  浏览量:4,513
标签: 规章制度 处分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17〕21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
2017 年 8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秉承实事求是的校训、严谨治学的校风、爱国奉献的传统,坚持 “育人为本、质量第一” 的理念,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综合培养,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生应当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践行,勤奋学习,健康身心,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在校学习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 学籍管理范围包括:入学与注册、学习年限、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第十一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专科(高职)生学籍管理按照《天津大学专科(高职)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直接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学校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依照天津大学学生奖励的有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执行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以及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按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天大校教〔2005〕26 号《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5〕4 号《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17〕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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