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教〔2017〕11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
2017 年 8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 “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暂不予注册,但应当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1 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一)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 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已取得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新生。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九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入学申请寄至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到校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自主创业、应征入伍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前一学期末将入学申请寄至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按学院通知时间到校,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入学资格后的学业要求和收费标准按编入年级执行。
第十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方可注册。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二)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 四年制 和 五年制 两种,四年制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学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基础学制为两年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学校规定的最短学习年限,也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休学自主创业学生经学校批准,在校学习年限可在原有规定年限基础上增加 1 年。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性质分为:
(一)必修课
(二)选修课
第十八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参加结课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并完成各门课程要求的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一定学分,具体办法依据《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体质健康测试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经体育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
第二十四条 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 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校采用 “绩点制” 方法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天津大学学生学习成绩总表》,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按一定比例计入总评成绩,具体办法以课程大纲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单独参加组织的重修考试。
(一)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
(二)一门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 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课程成绩按《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其他年级该课程正常考试,不得参加单独组织的重修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规定重修。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分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其缺考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参加单独组织的重修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学校视其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学生考试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开设诚信教育课程等方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四条 评价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为:
(一)一门课的绩点数 = 学分数 × 绩点
(二)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及所在专业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学生高考分数不能低于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
(二)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依照学校当年发布的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四)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已转过专业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我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我校审核同意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者,经我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后需将相关决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亦按上述程序办理,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我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6 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 6 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自主创业,本人申请休学的;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成绩不予认可。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因病休学应离校休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发生伤害等事故依法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与校方无关;
(五)自费留学及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只保留学籍 1 年,休学期满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自主创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最长可保留学籍 2 年,休学期满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九)应征入伍、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因病休学的学生如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逾期 2 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持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校应对复学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视为复查不合格,做退学处理。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病愈后申请复学的,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违者取消其天津大学学籍。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各学期经考试(考查)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20.0 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允许留校试读一学年。试读期间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以书面形式提交。
对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自公布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已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需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考勤、纪律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上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
第五十五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由学院办公室审核批准;请假 4 天至 2 周者,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特殊情况超过 2 周的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不得请假探亲和旅游。
第五十八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 10 学时以内者(包括 10 学时),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 11 至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 21 至 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 31 至 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 41 至 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或一学年累计旷课 8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旷课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需在 2 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 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初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已达到相关专业毕业班学生的学分要求,上报教务处审批后可编入毕业年级。
转学、转专业、编级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所欠课程学分(含不及格课程学分及未修课程学分)低于 10.0 学分(含 10.0 学分)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设计,超过 10.0 学分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需做延长学习年限处理(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除外)。
第六十六条 对已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毕业时仍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所欠课程(含不及格课程、未修课程)学分低于 20.0 学分(含 20.0 学分)的做结业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结业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回校补足所欠学分,合格后随应届毕业生换发 毕业证书。但对于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结业生回校补学分,需于每学期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安排其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六十九条 对于退学学生或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者,做肄业处理,发给 肄业证书 或 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七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和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以变更。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大校教〔2017〕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