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
关于下发《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学院,
机关各部、处、室,
各直属单位:《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实施方案》已经天津大学 2007 年第 1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 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实施方案
- 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实施办公室成员名单
- 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学分认定办法
天津大学
二○○七年二月一日
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的补充规定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本科生对创新性实践活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创新实践计划(Project of Student Innovation and Practice ,简称 PSIP)的管理,提高创新实践计划的实施效果,使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工程教育改革以及“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对《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实施方案》(津大校发〔2007〕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见本词条正文)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大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实践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通过实践可以培养学生崇尚科学、勇于探索、追求真理、吃苦耐劳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的覆盖面,学校决定于 2007 年起实施天津大学 “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roject of Student Innovation and Practice,简称 PSIP)”。学生创新实践计划(以下简称 计划)是我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加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力度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通过实践过程的训练,使学生尽早接受科研训练,尽早熟悉、了解社会实际,掌握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手段,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动手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素质、创新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
一、指导思想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具有较高的科学素养、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发明创造和原始创新。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下设计划实施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学校学科竞赛评审委员会负责参赛资格的评审、参赛队员成绩的评定和所获学分的认定。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的计划工作小组,以及由 5 名以上专家组成的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小组负责申报项目的 评审、中期审查、终期审查 及 学生成绩的评定。
三、实施方法
(一) 项目来源和分类
计划项目主要源于科研、教学、生产、工程、设计和管理等方面,应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科技处、各学院计划工作小组负责征集 PSIP 课题,学生也可以结合个人兴趣自选课题。
计划项目主要分为 科技立项项目 和 因学科竞赛而产生的项目 两类。
1.科技立项项目
包括 科技发明制作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 和 学术论文 等(包括在暑期社会实践中与厂家、公司联合开发的课题)。
其中 科技发明制作类 分为 A、B 两类:
- A 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
- B 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2.因学科竞赛而产生的项目
学科竞赛指学校现有和今后推出的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机器人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 校级以上学科竞赛 由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
- 校级学科竞赛 由教务处、校团委主办;
- 学院主办的学科竞赛 如要提升为校级学科竞赛,需向学校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予以认可。
各级、各类竞赛的实施参照各竞赛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二) 立项办法
1.立项范围
计划面向全校本科生开放,每名同学在同一期立项中参加的项目数 不得超过一项。教学计划内的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验、社会实践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2.立项年限
立项可分 两年期 和 一年期,两年期期项目在两年内完成,一年期项目在一年内完成。因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 可以申请延期结题,但须经项目组申请,填写《天津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项目延期申请表》,学院计划工作小组审批,并报学校计划领导小组备案。延长期限最多 不能超过两年。
3.立项形式
项目立项形式分为 个人 和 小组 两种,以小组形式立项的项目组成员人数一般应控制在 5 人以内。
4.评选方式
根据《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的补充规定》,科技立项项目 和 因学科竞赛而产生的项目 须经学院、校团委、学工部及有关部门的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开设创新实践计划类课程,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授课方式及考核办法等应经过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论证,按照学校对新开设课程的相关规定,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1) 科技立项项目
项目评选以 学院 为主,由学院计划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认真组织立项。立项人须向学院项目评审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项目申请表》。学院应将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立项的申请表上报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跨学院组队申请立项的项目由组长所在学院负责评审和项目管理。
(2) 学科竞赛项目
申请人须向 竞赛组织单位 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项目申请表》,由竞赛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水平和参赛资格进行评定。
(三) 项目的审查
PSIP 项目的审查和评估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项目的 实用性、新颖性、可行性 及 科学性 为标准,对各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和评估。
科技立项项目实行 中期审查 和 终期审查 制度。
科技立项项目 和 因学科竞赛而产生的项目 两类。
1.中期审查
每学期初,各学院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院项目进行一次中期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下阶段工作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为项目的进一步实施、完善及最终完成奠定基础。评审结束后,学院工作小组应将项目检查结果上报计划实施办公室。
2.终期审查
每学期末,各学院计划工作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学院的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并召开答辩会,确定项目组成员的分数,统计各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评审结果和统计结果上报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
学科竞赛项目在竞赛结束后进行终期审查,由竞赛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确定项目组成员的分数。
(四) 项目资助经费
学校每年设立 PSIP 专项经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以及资助额度。学校每年根据项目的评审情况给予资金的支持,经费由计划实施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五) 有关奖励
1.推荐免试研究生
学科竞赛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可以享受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奖励,奖励办法依据《天津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和《天津大学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推荐校内研究生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2.学分认定
完成一个项目学生可获得 2 学分,所获学分以选修课学分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表。学分认定工作由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按照 “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学分认定办法”(见下文)进行。
(六) 有关异议和申诉
学校设立异议期制度,异议由各院级 PSIP 工作小组或学科竞赛评审委会负责受理。自立项或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 一周内,任何对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各院级计划工作小组或学科竞赛的组委会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 项目研究成果简介汇编
每学期末各学院将通过终期审查的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简介上交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由计划实施办公室组织汇编《天津大学 PSIP 项目研究成果简介》,并进行总结和交流。
四、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学分认定办法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对通过终期审查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项目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予以学分认定。
根据《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的补充规定》,创新实践计划类课程的学分统一为 2 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选课,完成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学分:
1.在 学校认定的科技立项项目 中,完整地参加了文献资料综述、研究方案设计、实验研究(或设计制造、调查研究)、撰写报告或论文、书写心得体会、答辩等科研全过程,提交相关资料,通过终期审查。
2.参加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并获得 校级及以上级别 的奖励。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 最高奖励学分;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3.学生 PSIP 成果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论文或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并被录用或作报告,可获得相应学分。论文要求以指导教师或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术期刊的界定按照《天津大学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天大校研〔2010〕13 号)执行。
4.选修学校认定的创新实践计划类课程,成绩合格。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可 选修一次创新实践计划类课程 并申请 获得学分。具体分数见下表:
图片: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图片来源:关于 2023-2024 学年第一学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原 PSIP 学分)认定的通知)
五、创新实践计划类课程的成绩提交
根据《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的补充规定》,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要求,加强各教学环节的管理,客观评价学生成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绩及相关材料,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参考资料
- 《关于下发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大校发〔2007〕5 号)
- 《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的补充规定》天大校教〔2011〕22 号
- 《关于 2023 ~ 2024 学年第一学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原 PSIP 学分)认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