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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章程

作者:郎珺然   最后编辑于: 2023-8-06 23:20  浏览量:2,264
标签: 规章制度 章程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部), 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校组织对《天津大学章程》进行了修订。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天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23〕1 号),《天津大学章程修正案》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经教育部核准通过,现将新修订的章程予以公布,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
天津大学
2023 年 3 月 7 日


(2014 年 7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 2023 年 1 月 17 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天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天津大学的前身为 北洋大学,始建于 1895 年 10 月 2 日,是我国 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 的高等学府。1937 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学校迁往陕西,联合组建 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抗战胜利后,1946 年 1 月迁回天津。1951 年 9 月,经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名 天津大学。1959 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 国家重点大学。2000 年,被确定为 国家 “985 工程” 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17 年,入选国家 “双一流” 建设高校。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在跨越三个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积淀传承了以 兴学强国的使命实事求是的校训严谨治学的校风爱国奉献的传统矢志创新的追求 为内涵的 “天大品格”。学校始终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努力为民族复兴和人类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 天津大学,简称 天大;英文名称为 Tianjin University,缩写为 TJU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 92 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学校网址是 http://www.tju.edu.cn。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按照 “形上形下、达材成德” 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能引领未来的卓越人才。

第八条 学校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强化工学优势,协同发展理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九条 学校实行 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办学质量,并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构建价值塑造、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 “三位一体” 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 “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着力提升育人质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非全日制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并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不断拓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者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八条 学校注重文化育人,教育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淀和传承体现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发展战略,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深化与战略合作伙伴之间的全方位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天津大学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可依据学生的普通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亦可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研究生招生可采取全国统考、“申请-考核” 制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交流访学、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交流访学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合法表达异议或者提出申诉,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三)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四)按照学校要求主动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学校财产,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在校生活、学习、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公正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为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对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依照规定程序分别授予学士、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为其颁发结业证书。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五)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者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行为准则;
(三)敬业爱生,严慈相济,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
(四)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按岗位要求完成规定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七)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人事人才管理制度,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培训、管理、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三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授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校学习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开展学习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校友

第三十三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发展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和获得名誉学衔、荣誉学衔的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校友既是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又是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者、学校服务社会的助力者、学校事业发展的支持者、学校声誉的传播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十五条 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学校为校友发展、建功立业、报效国家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 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以提请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

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 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者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 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定期由校长或者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国家监委向天津大学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国家重大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合规和效益情况,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实现。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以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设机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学校依法设立 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术委员会),并以此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原则和议事规则;
(四)评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定引进人才、拟聘任或者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审核批准名誉教授;
(六)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条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应当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 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评估、咨询和督导。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建立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教材整体规划、建设、选用、监督等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成员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

学校可以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团结和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长成才;
(二)弘扬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营造多元文化交融互动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代表全体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学生奖惩办法、奖学金评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分别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制定、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章程;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员工和校友意见,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四节 咨询监督组织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 董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式办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董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董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 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招生章程、重大招生政策、招生工作报告及招生方案等。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学校根据学科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者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成立学部,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学校依法对学院(学部)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六十五条 学院(学部)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学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

第六十六条 学院(学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学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四)负责学院(学部)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院(学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根据议题也可由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学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学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学院(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院(学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学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七十条 学院(学部)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校相关规定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就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发挥咨询、评定、审议作用。

第七十一条 依托学校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以及研究院(所、中心)等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立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或者直属科研机构,统筹组织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和管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与效益。
学校财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取得或者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收取标准、方式和用途,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依法依规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统筹校内外资源,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合理定位校区功能,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建筑。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努力打造方便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重视外部关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规吸引和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拓展办学资源,助力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实现。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附属幼儿园、附属小学和直属、附属医院等机构,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对校属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公民个人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也可以共同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主动公开办学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 10 月 2 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中间为盾形主体,主体上部为篆书 “北洋”,底部为数字 “1895”

盾形外侧为 “TIANJIN UNIVERSITY (PEIYANG UNIVERSITY)”“天津大学” 均匀排列。

校徽边沿为 “TIANJIN UNIVERSITY (PEIYANG UNIVERSITY)”“天津大学” 均匀排列。

校徽边沿为和 “天津大学” 均匀排列。校徽边沿为 51 个齿状修饰。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色为 “北洋蓝”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 3:2“北洋蓝” 色。中间上为白色校徽,下为白色 “天津大学”“TianjinUniversity” 字样。

第八十九条 学校沿用 1935 年 9 月 23 日确立的校歌,词作者廖辅叔、曲作者萧友梅。歌词内容为:“花堤蔼蔼,北运滔滔,巍巍学府北洋高。悠长称历史,建设为同胞。不从纸上逞空谈,要实地把中华改造。穷学理,振科工,重实验,薄雕虫。望前驱之英华卓荦,应后起之努力追踪;念过去之艰难缔造,愿一心一德共扬校誉于无穷。”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议收到修改建议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章程修改程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启动章程修改程序的,章程修改审议程序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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