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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44  浏览量:3,154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坚持立德树人,推动“三全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切实提高优异生培养成效,我校修订了《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天大校教〔2009〕6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1 年 1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坚持立德树人,推动“三全育人”, 充分调动学生学术研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切实提高优异生培养成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二条 优异生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未解除的处分记录,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四)身心健康并达到体育教学基本要求。

第三章 遴选原则

第三条 要坚持立德树人,以德为先,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要坚持科学选才鉴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既要重视学生一贯的学业表现,又要重视对学生身心素质、实践能力、责任意识、沟通能力、学术专长、创新创业能力和培养潜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优异生遴选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学院(部)应制订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办法,遴选办法与遴选结果等重大事项应向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优异生报名与遴选工作一般 不晚于第五学期 进行,实行本研贯通培养模式改革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遴选时间。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优异生遴选与考核工作小组,由责任意识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能力强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小组成员。遴选过程应包括面试环节,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不高于 50%。各学院(部)按照不超过应届学生人数 20% 的比例,组织优异生的遴选工作。实行本研贯通培养模式改革的学院(部)和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单位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优异生遴选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未经公示的优异生资格无效。

第五章 学生培养

第九条 优异生培养实施导师制,学院(部)聘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教师担任优异生指导教师。学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条 优异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制定每学期培养计划,学期末进行总结,导师根据其思想品德、学术兴趣、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鉴定,将培养情况填入《天津大学优异生培养考察表》。

第十一条 优异生培养期间,学院(部)应定期对优异生进行阶段考核。培养期间出现违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课程成绩不及格或经学院(部)综合考核无法达到培养要求的学生,可取消其优异生资格。学生也可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退出优异生培养。取消优异生资格或退出优异生培养的学生须经过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部)可针对优异生设计个性化培养方案,开设适合本学科特点的学术研究类课程,鼓励优异生修读高阶课程并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 学院(部)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优异生考核办法,培养期结束时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
建议考核内容及比例为:思想品德(10%),学业成绩(35%),导师评价(35%),身心素质与公益服务(10%)和学院(部)自设考查内容(10%), 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节各部分内容和比例。
考核合格的优异生,由学校颁发优异生证书。考核优秀的优异生,各学院(部)可在荣誉和奖励评选与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学院(部)当年优异生总数的 10%

第十四条 对表现突出的优异生,各学院(部)可在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时,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可推荐其参加直博生的选拔。优异生须按照学院(部)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竞争推免生资格,具体办法以当年推免生政策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19 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原《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天大校教〔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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