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以下内容转载自天津大学办公网。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经 2020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天津大学
2020 年 5 月 6 日
附件:
天津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大学注册在籍的全体本科生、研究生、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第三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填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天津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第四条
返校后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
(二)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且不听劝阻的;
(三)应当隔离但拒绝隔离的,或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四)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拒绝测量体温或谎报体温且不听劝阻的,或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相关信息,瞒报、漏报或其他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五)妨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不主动上报异常情况,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七)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八)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主动上报、隔离等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九)散布涉及疫情防控的不实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校园疫情防控日常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他人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本人所在学生宿舍内其他人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本人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六条
疫情期间,学校实行封校管理,全体在校学生不得私自进出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涉及疫情防控的不当言论,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违纪行为处分权限、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工作等按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0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宣布疫情结束,本办法废止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