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处理或复查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
以下内容转载自天津大学办公网。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经 2020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
一 学生住宿需按时缴纳宿费,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包含寒暑假期间,对已交宿费的同学,寒暑假住宿免费)。 二 学生宿舍分配实行床位制,学生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住宿调整必须服从学校统一调配(包括学校按照管理需要以及维修等原因对部分学生宿舍住宿进行的整合和调整),在宿舍无人情况下,学校宿管部门有权对宿舍内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三 住宿学生因退宿或寝室调整而需搬出时。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 [2018] 4 号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