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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47  浏览量:13,708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课外实践教育,实现与课内教育的相辅相成和有效衔接,学校对《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管理,依据《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外实践教育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专业课程培养方案以外,利用课余时间实施或参加的各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实践教育课程。

第三条 课外实践教育课程与第一课堂课程共同构成学校课程培养体系。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规定可以获得学分。

第四条 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思想道德、政治素养、体育竞训、艺术修养、劳动实践、团队管理、创新创业、人文素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心理健康、职业发展、国防素养等类型:

(1) “思想道德” 包括围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民族传统与精神、爱校荣校、集体主义、道德规范等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2) “政治素养” 包括围绕党史党性、“四史” 宣传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等, 依托学生党校、学生团校开展的各级各类党、团课和青马工程培训等;

(3) “体育竞训” 是指针对高水平运动队、各类普通学生运动队、学生体育类社团和俱乐部开设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田径、武术等相关运动项目训练、竞赛或培训等活动;

(4) “艺术修养” 包括依托北洋艺术团和各级学生组织开展的文艺表演、训练与竞赛,艺术类培训课程等;

(5) “劳动实践” 包括为弘扬劳动精神而开展的日常生活劳动、专业劳动实践、服务性劳动等课程;

(6) “团队管理” 包括学生骨干经历和社会工作经历;学校开设的各类学生团队管理能力培训班等;

(7) “创新创业” 包括以学生为主体开展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竞赛、培训及科技实践活动等;

(8) “人文素质” 包括为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和精神品格开展的人文科技学术讲座、培训、交流等;

(9) “社会实践” 包括学校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日常社会实践、就业教育实践、勤工助学等实践类活动;

(10) “志愿服务” 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大型展会、赛事志愿服务与实践、日常志愿服务活动等;

(11) “心理健康” 是指依托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心理教育活动;

(12) “职业发展” 是指依托就业指导中心开展的大学生职业规划技能培训与活动;

(13) “国防素养” 是指为提升学生国防素养开展的国防教育相关讲座、实践等活动;

(14) 满足学生发展需求的其他课程类型。

第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取得的课外实践教育学分不设上限,不得少于 8 学分,其中必修课 4 学分,包括《人文学术讲座》2 学分,《学生骨干经历》《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至少选择一门必修,计 2 学分。选修课 4 学分。

第六条 每学期初,学生应仔细阅读课外实践教育课程简介,根据个人成长发展的需求与自身兴趣、特点选修课程。课程的考核形式与成绩给定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执行,学生按照教学要求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如未完成考核,不作为积欠学分记录,不开设补考,不计入学业加权成绩。课外实践教育学分获得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与学生 评奖评优 挂钩。

本科二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应累计完成至少 4 学分的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三、四年级(包括五年制的五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应累计完成至少 8 学分的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

天南大联合培养专业本科生中注册南开大学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评奖评优时,应累计完成至少 8 学分的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

第八条 学校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年开学初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学分审查(以管理系统导出的学生课外实践教育成绩单为准),对不合格者提出学业预警,并给予相应帮扶和引导。毕业前仍不能达到课外实践教育学分要求的,按照 结业 处理。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回校补足所欠学分,合格后随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成立 学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建设与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教师组成。委员会负责规划与设计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工作体系,审定课程库,学分认定与预警,审定课外实践教育毕业资格等工作。委员会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设立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工作室,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教学管理、学情调研、教学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开课单位应设立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专职管理干部或辅导员担任管理员,统筹本单位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相关教学管理事务,具体应依据学校课程培养体系相关标准,制定课外实践教育各环节的具体目标、实施内容及评价标准,推动课外实践课程与课内育人质量控制体系协同衔接,确保学生与相关教师明确执行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定期开展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宣讲与咨询,引导学生合理规划课外实践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5 级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2022 级、2023 级、2024 级本科生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参考资料

  •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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