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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47  浏览量:7,2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持续提升学生的心身素质、品德素质、知识和能力,依据《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外实践教育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专业课程培养方案以外,利用课余时间实施或参加的各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规定可以获得学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 2015 级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课外实践教育课程类型及构成

第五条 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包括思想道德、政治素养、团队管理、创新创业、人文素质、艺术修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心理健康、职业发展、体育竞训、军事素养(国防生)等类型。

"思想道德"包括:围绕爱国主义、民族传统与精神、爱校荣校、集体主义、道德规范等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政治素养"包括:围绕党史党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等, 依托学生党校开展的各级各类党课。

"团队管理"包括:学生参加社团组织工作和社会工作经历; 学校开设的各类培养学生团队管理能力及领导力培训班、团校等。

"创新创业"包括:以学生为主体开展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竞赛、培训及科技实践活动等。

"人文素质"包括:为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和精神品格开展的人文素质相关讲座、培训、交流等。

"艺术修养"包括:依托北洋艺术团和各级学生组织开展的文艺表演、训练与竞赛,艺术类培训课程等。

"社会实践"包括:学校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实践类活动。

"志愿服务"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大型展会、赛事志愿服务与实践、日常志愿服务活动等。

"心理健康"是指:依托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心理教育活动。

"职业发展"是指:依托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的大学生职业规划技能培训与活动。

"体育竞训"是指:针对体育特长生与体育爱好者开展的游泳、龙舟、篮球、田径等训练;各级各类的体育运动项目培训等。

"军事素养"是指:针对国防生开展的各类教育活动。其他:满足学生发展需求的其他课程类型。

第三章 课外学分设置与要求

第六条 课外实践教育 16 学时计 1 学分。每门课一般为 1 ~ 2 学分。

第七条 《人文学术讲座》和《社团组织经历》为必修课,共计 4 个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毕业前取得的课外学分不得少于 8 学分,其中必修 4 学分(《人文学术讲座》和《社团组织经历》),选修 4 学分。

第四章 课外实践教育课程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天津大学学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建设与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学工部、校团委、教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总体规划与设计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工作,学分认定与预警,毕业资格课外实践教育部分的审定等。

第十条 委员会在学工部设立管理办公室,各开课部处(学院)应设立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工作小组,并安排一名专职管理干部或辅导员担任课程管理员,负责相关事务。

第五章 课外实践教育课程的选课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对学生做好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宣讲与咨询工作,引导学生合理规划课外实践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在选择选修课前应仔细阅读课程简介,可根据个人成长发展的需求与自身兴趣和特点,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课外实践教育课程的考核形式与成绩给定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执行,学生需按照教学要求通过考核,才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课外学分,一旦发现,将取消本门课程成绩,并酌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课外实践教育学分的使用

第十五条 课外学分获得情况不计入学业加权成绩,但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并可作为推免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年开学初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前课外学分审查,对不合格者提出预警,并给予相应帮扶和引导。学生在毕业前仍不能完成学分要求者将按照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因课外学分未满而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回校补足所欠学分,与课内学分一并审核合格后随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选择的课外实践教育课程总学分不设上限,但不得影响第一课堂学习。

第十九条 二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需累计完成至少 4 学分的课外实践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三、四年级(包括五年制的五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需累计完成至少 8 学分的课外实践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

第二十条 学生选择的课外实践课程(包括必修与选修),如未完成考核,不作为积欠学分记录,不开设补考,不计入成绩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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