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十二五” 期间实施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的意见》(教高〔2011〕6 号)文件精神,推进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本科教学工程”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
一、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15 分钟 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后 30 分钟方可交卷退场,为保证收卷时的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不再允许学生提前交卷。 二、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按主、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单人单行隔位整齐就座,入座后要将有效考试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中间一律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三、学生要服从主、监考人员管理,积极主动进行清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校"实事求是"的校训和"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的校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检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搞好军事技能训练, 使军事课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章可循、依法教学、按纲施训,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军事课包括 军事理论课教学 和 军事技能训练(以下简称 军训),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课是本科学生的必修课。 第三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持续提升学生的心身素质、品德素质、知识和能力,依据《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外实践教育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专业课程培养方案以外,利用课余时间实施或参加的各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教育课。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教〔2017〕14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第。
天津大学本科生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任选课二种课程类型。 一、选修课选课原则 根据"天津大学本科综合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的志趣,按学期进行选课。 选课顺序为:首先保证必修课优先选课,其次为专业选修课选课,最后为全校性任选课选课。 二、网上选课程序 见"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和每学期选课前发的"本科生选课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天津大学一流本科教育 2030 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本科生每学期要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网上选课。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上课资格和考试资格。未按规定进行选课,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章 选课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生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和《天津大学一流本科教育 2030 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开拓学生全球视野,规范本科生公派交流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境外交换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换生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派出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的本科生,派出地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校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关于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新要求,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加快推进"六卓越一拔尖"计划 2.0,为学生提供跨专 业、跨学科学习,多样化发展的机会,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学校实施主辅修制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教。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坚持立德树人,推动“三全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切实提高优异生培养成效,我校修订了《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优异生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教〔2017〕13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科生试读管理,根据《天津大学章程》和《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试读管理,根据《天津大学章程》和《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17〕21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1〕2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经 2020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废止《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1〕1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经 2020 年第 1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处理或复查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