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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50  浏览量:7,1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十二五” 期间实施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的意见》(教高〔2011〕6 号)文件精神,推进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本科教学工程”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总体安排,学校决定在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的基础上,开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立项工作,为确保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天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并下设计划实施办公室。计划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团委、学工部、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领导任小组成员。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计划的组织与实施。教务处、团委、学工部主要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工作,教务处同时负责学生实验条件的保障,科技处负责协助项目征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资产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对学生的开放及管理。计划实施办公室由教务处处长任主任,团委和教务处主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副书记和副处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阶段检查、结题验收、成绩评定及学分认定。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计划工作小组及评审分委员会。院级计划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负责学院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落实。评审分委员会由 5 名或 5 名以上专家组成,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并协助评审委员会完成其它评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3 个类型。项目级别分为 国家级校级2 个级别。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以四年制本科生的一至三年级学生和五年制本科生的一至四年级学生为主,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八条 每位申请人同期至多参加 2 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至多作为 1 个项目的负责人。

第九条 创新训练项目的立项资助对象是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对研究或发明创造有浓厚兴趣的本科生。项目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准备研究条件、实施项目、撰写研究报告等工作。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不超过 5 人的团队,完成期限一般为 12 年。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 跨专业、跨年级、跨学院联合申报。

第十条 创业训练项目的立项资助对象是不超过 8 人的本科生团队,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的编制、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 12 年。

第十一条 创业实践项目的立项资助对象是学生团队,要求学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要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每个项目的指导教师一般不超过 3 人。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处、教务处、团委面向各学院和教学单位专业教师进行课题征集,由计划实施办公室汇总整理,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组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签字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采用学院初审、推荐,学校复审、立项的方式。

第十六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学院将经过初审、推荐立项的项目汇总表及申报书上报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项目组按批准资助经费填写经费预算表。公示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 实施中期(阶段)检查,项目组提交中期(阶段)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下阶段工作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学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支持,对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指导教师、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和讨论,及时总结和分享经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因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研究方案、项目组成员等,或因不能按时完成而需要申请延期结题,项目组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报送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做出变更。

2.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因素而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验收时各项目提交的必需材料为项目结题验收表、项目总结报告以及论文、设计、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计划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初评,并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划实施办公室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按不同学科分组进行评审,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通过结题评审的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是天津大学科技立项工程的科研成果,其属性为科技成果。为维护双方利益,避免产生法律纠纷,约定如下: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院和作者协商确定。在申请专利时应冠名 天津大学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每个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卡,由项目所在学院团委书记作为负责人,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报账时应严格按照预算由项目组负责人作为经办人填写有关单据,由项目指导教师、学院学生科技协会指导教师共同验收并签字,学院团委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予以报账。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需要所购买的仪器设备账户应落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验室,设立专用账号,在项目执行期间由学生管理并使用,项目结题后应上交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项目的资助经费 1 次核定,分 2 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 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 50%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相关调研、培训交流、论文发表、资料印刷、检索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规范、合理。

第八章 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特别是国家重点实验室、“211 工程” 经费建设的科研实验室和 “985 工程” 经费建设的学科平台,均应本着 “育人为本、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的原则,按照《天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津大校教〔2007〕6 号)文件要求,对学生开放,满足学生创新性实践活动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 凡参与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给出的成绩,依据《天津大学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实施方案》(津大校发〔2007〕5 号)、《天津大学关于学生创新实践计划(PSIP)的补充规定》(天大校教〔2011〕22 号),可以获得相应 PSIP 学分。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根据《天津大学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推荐校内研究生的奖励办法(试行)》(津大校教〔2005〕12 号)及天津大学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按照每个项目每学期 16 标准学时计入实践教学工作量和年终考核业绩,并依据《天津大学校级津贴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于在学生创新性实践活动中取得良好效果的优秀指导教师予以相应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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