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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53  浏览量:1,794

教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本着授权管理、教学优先、公平开放、厉行节约的原则,为有效管理和利用教室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室是进行日常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学院共同使用,教务处负责统筹调度全校公共教室。

第二条 教室属于学校财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室原设计。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选聘教学楼物业管理公司并对其进行监管,维护、修缮公共教室的设施;资产处负责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维护、修缮。

第四条 公共教室主要用于排课、学生自习、借用(包括调课、补课、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会议、学生社团活动等非教学活动)等事宜。借用教室需网上提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师生应严格按学期课表及借用调度安排使用教室,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没有排课和被借用的教室(专用教室除外)应合理开放供本校学生自习,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规则,不得占座,并服从有关人员管理。教学楼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没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学生进入教室自习。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室,或虽经批准但使用教室时间、范围和用途超出原申请者,学校有权停止该单位的借用权,并对违反规定者及有关单位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教师休息室是为教师提供的进行课余休息、备课、答疑等活动的场所,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教室或变更教室用途的,须报教务处、资产处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教室一般不对外租借。因承办教学计划外的各类活动、考试等需要借用教室,或因特殊情况需要租借外单位使用的, 应由租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使用。属于有偿使用的,按规定缴纳教室使用费。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爱护教室公物,遵守教室规则, 教室设备、家具不准随意挪动和搬出教室,损坏教室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共教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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