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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51  浏览量:1,257
标签: 规章制度 实验

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本科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达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素养的目的,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学院及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密切结合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规划,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基本型——提高型——研究创新型三层次实验教学体系。增加综合、设计性实验的数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各学院应按教务处的要求,将各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全部纳入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内。

(一)学校制定的本科综合培养方案中所反映的分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各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教学计划表中应填写清楚各门课程的实验学时(含上机机时)。实验教学应按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凡因教学改革需要修改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室,应在上学期第 12 周以前提出 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在当年的教学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单独设课的应列入教学计划课程目录,每 32 学时实验课计 1 学分。

第三条 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由本学科专家及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应密切结合教学改革内容,体现创新人才培养要求,明确本门课程应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实验指导书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应结合专业、课程的要求,适当融入科研成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在保证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做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修。实验项目的撤消、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新开实验项目必须进行试做。

第五条 所有教学实验,都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需经学院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前印发给学生。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学院应于期末前具体落实。并应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实验教学任务书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原则上基础课应达到一人一组,学科基础课应达到二人一组,专业课应达到开出实验的基本要求,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指导教师应在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时,向其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在每一实验开始前须讲明实验目的和要求。

第七条 各教学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度。做到实验内容、时间安排的开放,除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外可有选择地接纳学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进一步完善网上预约系统,开放实验室应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开出时间等在网上向教师、学生公布,以便学生通过实验预约系统从网上预约选课。

第八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学院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掌握本院(系)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

第九条 实验教学考核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教师可根据实验教学的内容和性质确定实验考核办法, 鼓励教师进行实验考试方法改革,对学生动手能力及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 1 / 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由理论课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应坚持教书育人,注意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因材施教,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首次上岗前,必须进行试讲和预做,经实验室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把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学风。实验中,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地操作,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十三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或令其重做。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研究实验教学的规律,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开发综合设计性和创新型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天津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的规定。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预习报告,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保持实验室环境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结束要认真整理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 凡属违章操作或其它主观原因损坏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应认真整理实验材料,按实验指导教师要求交实验报告,要求图表准确、清晰、字迹工整,原始资料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实验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原《天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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