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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43  浏览量:6,625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教〔2017〕13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科生试读管理,根据《天津大学章程》和《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试读管理,根据《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 学校本着教育为主的育人原则,允许学生申请试读。

第三条 试读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试读,试读期限为 一学年

第四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应按学校选课规定进行选课,每学期选课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且不高于 25 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试读期满,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 20 学分)的,如上一学年所取得学分达到 30 学分,允许学生再次申请试读,否则做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试读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规定经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的通知》(天大校教〔201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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