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助研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助研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研〔2025〕12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助学金、助研金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助研金管理办法》,经天津大学十一届第 79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11 月 23 日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研究生生活保障和学业、科研支持,加强研究生助学金、助研金的资助强度和规范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助学金是指国家和学校对于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的补助,助研金是指学校和导师用于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积极性的资助。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并及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学院(部)、导师、学生应各尽其责,落实主体责任:
- 研究生院负责统筹资助体系设计、校级标准制定、助研金校级核查、助研金校级帮扶,并协同财务处共同负责助学金和学校配套助研金的发放。
- 学院(部)负责助研金的院级标准制定、监管审批、院级核查、院级帮扶、日常管理,并协助做好校级核查工作。
- 研究生导师应合理安排助研任务、主动指导和关心学生的科研与生活,须合法合规、及时足额发放助研金,严禁借发放助研金名义冒领劳务费。
- 研究生应树立强烈使命感,努力提升创新能力与综合素养,积极完成助研任务。
第五条
助学金、助研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博士生每生每学年合计不低于 34200 元;硕士生不低于 7200 元,对于 第四学期 前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生,学校将在第四学期增发 3600 元。其中,博士生 助研金 校级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 12000 元,硕士生不低于 1200 元。
(二)各学院(部)可自行制定助研金院级资助标准,经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在学院(部)内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院级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校级资助标准。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学院酌情配套,配套方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助研金激励方案,在满足院级标准的基础上,对助研表现良好的学生增加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四)学校将通过积极吸纳社会捐赠等渠道充盈助学金、助研金经费总量,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助学金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校在规定学制内按月发放助学金。对于新生、毕业生,按照以下节点发放:
1.对于完成学籍审核并按要求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新生,于 10 月份开始发放,并补发 9 月份的助学金。转入前的阶段,不符合本办法的发放范围;
2.对于按照规定学制毕业的研究生,于毕业当月按照 3 个月的标准发放,即 12 月 毕业的研究生于当年 12 月 发放 12 月 和次年 1 月 、2 月 的助学金; 6 月 毕业的研究生于当年 6 月 发放 6 月 、7 月 和 8 月 的助学金。
(二)在学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依照以下规定对助学金进行停发、缓发或补发:
1.对于无故欠缴学费的研究生,自当年 10 月 起缓发助学金。缴清欠费后,由学院将学生补缴学费信息提交至研究生院,申请恢复发放,研究生院核实后补发;
2.对于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发放助学金;
3.学籍异动若于 15 日及之前生效,将在 当月 按照学籍异动情况进行变更;学籍异动若于 15 日后生效,将在 次月 按照学籍异动情况进行变更:
(1)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对于支教、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恢复学籍后,停发部分不再补发。若延期毕业,可按月顺延资助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时间;
(2) 提前毕业或退学的研究生,停发助学金;
(3) 硕士生自获得硕博连读资格起至硕士第四学期结束前放弃硕博连读资格的,停发硕博连读生增发的助学金;
(4) 博士生申请退博转硕的,当月起至硕士规定学制内按照硕士生资助标准发放。以硕博连读生身份入学的学生,学制起点一般以硕士入学日期为准,其他类型以博士入学日期为准。
第七条
助研金管理规定。
(一)学校配套的 助研金 参照 助学金 管理规定。
(二)导师原则上应通过学校助研金管理系统发放助研金。学院(部)应确保导师发放和学校配套的总金额不低于助研金院级资助标准。
(三)对于导师提供的本人或联合培养单位、合作导师通过劳务费等形式为学生发放的费用证明,经学生本人签字认可、学院审批同意后,可纳入助研金统计范围。
(四)在学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导师依照以下规定对导师助研金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1.对于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研究生,是否继续发放由导师自行决定;
2.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对于支教、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的研究生,是否发放由导师自行决定。恢复学籍后,导师应继续或恢复发放。若导师在学籍异动期间停发助研金且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导师应顺延资助,金额不得低于停发期间或延期期间对应最低院级资助标准;
3.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导师不得要求退还已发助研金;
4.博士生申请退博转硕的,导师应于当月起至硕士规定学制内按照不低于硕士生助研金院级资助标准发放,导师不得要求退还已发助研金。以硕博连读生身份入学的学生,学制起点一般以硕士入学日期为准,其他类型以博士入学日期为准;
5.研究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的,导师可决定是否在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继续发放助研金;
6.对不能履行助研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可在与学生协商一致后,按要求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助研金变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即日起导师可停发助研金,学校配套的助研金将一并停发。若需恢复发放助研金,导师须按要求填写《审批表》,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即日起导师应恢复发放助研金,停发部分可不予补发,学校也将同步恢复发放学校配套的助研金,停发部分不予补发。
第八条
学校对助研金实行校、院二级核查。学院(部)应实时掌握助研金发放情况,对照自定的院级标准,每学期开展一次院级核查,做好分析和研判,并在党政联席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在学校开展年度核查前,学院应将核查报告提交至研究生院。学校每年对助研金发放情况开展核查,将年度资助总额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资助标准的导师名单通报学院(部),并在下一年度相应核减学院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对助研金实行校、院二级帮扶。学院(部)应建立院级帮扶机制,对于确有困难的导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帮扶。若院级帮扶仍无法解决的,导师在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审批表》,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学校将进行校级帮扶,按照校级助研金标准为指定学生发放助研金,但该生离校前原则上停止其导师的招生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大校研〔2017〕11 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助研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大校研〔2025〕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