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学〔2025〕12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经天津大学十一届第 79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11 月 2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 1 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天津大学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年总额度根据学院符合评审条件的人数进行测算和分配。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向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六条
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价;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参照入学申请考核评价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申请截止日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第八条
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领导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学业奖学金经费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学院需根据本办法和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制订的当年评审实施细则制订本单位当年度评审实施细则,奖励标准与比例可在学院总额度范围内适当调整,但硕士、博士额度间不可互调。院级评审细则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报送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参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经导师批准,报送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生申请材料在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具有发展潜力的研究生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于每年 12 月 31 日 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当年额度完全分配。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如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今后在校期间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大校研〔2018〕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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