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5〕38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整体资助水平,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经天津大学十一届第 79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11 月 23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整体资助水平,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费适用对象为各类型研究生,按天津市发改委等部门审批的学费标准予以执行。奖励资助体系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并及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生实行全覆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分为 研究生奖励 和 研究生资助 两个部分。研究生奖励包括: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专项奖学金
- 其他科研成果奖励 等
研究生资助包括:
- 研究生助学金
- 助研金
- 助管基金
- 助教基金
- 助困基金
-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 专项助学金 等
第五条
研究生院、学工部和教务处具体负责分管的奖助学金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学费
第六条
研究生须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学年足额缴纳学费,并于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期内 完成缴费。
第七条
学籍异动研究生的学费缴纳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正式入学后按照规定学制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照录取年度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研究生出国(境)参加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原则上应正常缴纳学费。按照联合培养协议需缴纳对方学校学费的,可按照出国(境)时间减免我校相应月份的学费(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2 月 、 8 月 除外)。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已缴纳学费顺延至下一学年,达到学制规定年限或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其他培养环节,需于自愿申请进行论文答辩前,补齐与学制年限相一致的足额学费。
(四)研究生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况,按照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实际在校截止时间以研究生领取离校通知单的时间为准, 15 日(含)之前领取的,当月不计扣学费; 15 日之后领取的,当月按整月计扣学费。退博转硕按照实际学籍状态缴纳相应硕士阶段及博士阶段的学费,硕士阶段学费标准与转入专业同级硕士研究生一致。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及其他 2017 级 以前非全日制研究生类型退学按照已修学分在应修总学分中的占比计退学费, 2017 级 以后(含 2017 级)非全日制研究生(除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按照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其学费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全日制研究生自学籍状态变动后的新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年度学费标准收取;非全日制研究生转专业,按其实际录取年份的转入专业总学费标准缴纳。
(六)研究生在学时间达到规定学制年限或在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并自愿申请进行论文答辩前,应足额缴纳规定学制对应的总学费。硕博连读生按照实际在学时间缴纳相应硕士阶段及博士阶段学费。办理以上退费、减免学费的研究生需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全日制研究生学籍异动学费变更申请表》、《非全日制研究生退学退费申请表》、《天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第三章 奖励资助体系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根据奖学金协议具体要求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 是国家和学校对于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的补助,研究生助研金是学校和导师用于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积极性的资助。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助研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基金 旨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基金 用于对承担本科和研究生的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教学辅助工作的研究生给予资助。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助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困基金 用于资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旨在营造国际化培养氛围,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国际竞争力。主要资助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赴境外参加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短期访学和联合培养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 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十八条
各类奖励资助文件的修订,若与本文件有不一致部分,按照新修订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助研金 可与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兼得。
原则上 国家奖学金 与 专项奖学金 不能兼得,各项专项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9〕4 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天大校发〔2025〕3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