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大学章程》《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