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本科生退学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本科生退学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教〔2026〕10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科生退学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本科生退学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3 月 30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退学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生退学分为 申请退学 和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 两种情形。
第三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务员和辅导员与家长取得联系,确认家长已知情后,填写退学申请表,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经学院(部)教学工作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复核后予以退学。
第四条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院(部)提出退学处理意见
(1) 每学期开学初,学院(部)应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情况进行摸排核查,填写《拟退学学生处理意见表》,并及时联系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告知对学生拟作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申辩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对学院(部)报送的退学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未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不当等情形,要求学院(部)重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学院(部)处理意见适当且符合退学条件的,应召开部门会议,提出退学处理意见,并通知学工部。
(三)合法性审查
教务处应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法制办公室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教务处将符合退学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予以退学。
(五)执行退学处理决定
(1) 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制作《退学处理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由 学生、学院(部)、教务处、学工部 留存。
(2) 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送达《退学处理决定书》至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并填写《送达回执》。《送达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 学院(部)备案,一份由 教务处 备案。
(3) 学生或其家长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退学学生离校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退学学生若已选课,学院(部)应办理退课。
(二)领取《离校通知单》,在两周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离校,并到学生档案室提取个人档案。学生已缴纳相应学费的,可持退学费审批表,到财务处依规办理退费。
(三)学院(部)应为退学学生开具 成绩总表 和 学籍总表。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可开具肄业证书备案表(一式两份)。
(四)学生应领取退学证明,注销学籍,经审核符合肄业条件者可领取 肄业证书。
第七条
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学院(部)应安排专人做好思想工作,关注其思想变化,做好心理辅导,并尽快与家长取得联系,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二)教学管理人员与学生管理人员应加强协同,掌握本学院(部)学生的学业情况,对学业困难和思想波动较大的学生,应给予重点关注,保持与家长的联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的工作程序》(天大校教〔2011〕24 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本科生退学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天大校教〔2026〕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