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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的工作程序

作者:林谙   最后编辑于: 2024-3-19 22:55  浏览量:853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退学手续的办理,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的工作程序》(具体内容见附件),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退学手续的办理,现对本科生办理退学手续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退学条件

凡符合《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修订稿)》中关于退学相关规定的本科生,应予退学。

二、办理退学程序

1.退学的提出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院(部)教务员要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修订稿)》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核查无误后填写《退学学生处理意见表》

教务员负责召集学生对《退学学生处理意见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学生签字确认,报教学副院长。

2.退学审批

(1)学院审议

教学副院长在接到学生经教务员及学生本人核实的《退学学生处理意见表》后,应提请由院长(书记)主持召开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进行审议。经审议同意退学的,签署学院意见,责成辅导员和教务员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通知要有明确的记录及签字。将填写完备的《退学学生处理意见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要对学院上报的退学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退学条件的,退回学生所在学院重新核实并审议;符合退学条件的,要提出审核意见,在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前一周通知学工部。

(3)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教务处将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材料上报 校长办公会 审议,由校长办公会作出是否退学的决定。

3.退学处理决定的执行

(1)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作出的退学决定制作《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一式五份,分别由学生、学院、教务处、学工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留存),并作相应的学籍异动,退学学生名单抄送财务处;

(2)学院(部)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由教务员和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将学校对学生所作的退学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通知家长来校;

(3)《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部)责成教务员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填写《送达回执》《送达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备案,一份由教务处备案;

(4)退学学生和其代理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退学决定的生效,公告形式为学院公告栏内张贴、学校办公网内校发公文栏予以公告,公告期 15 天;

(5)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已选课,学院教务员为其办理退课;

(6)学生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在学院(部)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7)学院(部)教务员负责给学生开具成绩总表(一份),学籍总表(一份),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开具肄业证书备案表(两份);

(8)教务处开具 退学证明,经审核符合肄业条件者发给 肄业证书。若开学初学生已交学费,教务处出具退费证明,学生至财务处办理退费;

(9)学生到学工部学生档案室提取个人档案;

(10)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需在 2 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4.退学申诉

若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学生个人申请自动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个人提出退学申请的,由学院(部)教务员和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与家长取得联系,确认家长已知情后,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学生本人和家长需签字确认(家长签字可另附),经教学副院长、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2.相关手续办理参照第二条第 3 款中第(5)-(10)项进行。

四、相关要求

1.学生

学生本人书写的材料,需字迹清楚、工整并签名。如需家长提供文字材料,一并需要签字。

2.学院(部)

学院(部)要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对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所报资料齐备、准确,处理依据充分,处理意见公正。

学院(部)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要安排专人做好思想工作,时时关注其思想变化,要做好心理辅导,并尽快与家长取得联系,力争得到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相关管理人员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1)教务员

教务员要掌握本学院(部)学生的学习等情况,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提出资料翔实、准确。保持与家长的联系。

(2)辅导员

辅导员要关注本学院(部)学生的心理动态,关心学生成长,对学有困难和思想波动较大的学生,应给予重点关注。保持与家长的联系。

(3)教学副院长

主管副院长要对教务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或教务员核实的退学书面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实,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修订稿)》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学院(部)院长(书记)汇报,提请召开学院(部)党政联席专题会议。

(4)主管副书记

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要掌握学生思想和心理动态,对学有困难和思想波动较大的学生应责成辅导员或指定专人做好心理辅导,对辅导进展、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安排专人时时关注,同时做好受到退学处理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

(5)院长(书记)

院长(书记)应高度关注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定期听取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汇报,检查教学和学生工作情况。

参考资料

  •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关于规范办理学生退学的工作程序>的通知》(天大校教〔201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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