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学〔2025〕6 号各学院(部):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天津大学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9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 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 年津政令第 2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杂费减免的申请范围包括:
(一)天津市低保家庭学生减免范围为通过注册取得天津大学正式学籍,当年度需向学校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且原则上应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下同);
(二)其他类型的学杂费减免范围为通过注册取得天津大学正式学籍,当年度需向学校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成绩良好,生活简朴,且符合学校学杂费减免类型其中之一。
第三条
学杂费减免类型与标准如下:
(一)减免标准
学杂费减免 每年 申请审批 一次。如学生符合多个减免类型,则采取就高原则,不可累加减免。孤儿、残疾学生和烈士子女可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其他类型学生减免学费。具体减免金额根据减免类型、学生缴纳学费金额、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决定。
(二) 减免类型
1.孤儿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的孤儿,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
减免标准:减免当年度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
2.残疾学生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持有 1 ~ 4 级残疾证的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
减免标准:减免当年度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
3.烈士子女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的烈士子女, 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
减免标准:减免当年度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
4.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来自新疆、西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降低学费标准。
学费降低标准:学院和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表现降低当年度缴纳的学费。减低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学生 当年度学费的 50%;另一档为 1000 元。
5.天津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中来自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学生,且低保证持有人为学生父母、学生本人或与学生处于同一户口本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减免学费。对于博士研究生,如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学校奖助体系下仍然难以支撑学业和基本生活费用者,可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后申请。
减免标准:减免当年度缴纳学费的 50%。
第四条
学杂费减免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时间
减免学杂费工作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为基础,以学年为单位进行。
(二) 申请审批流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学杂费减免工作通知后,学生根据通知要求,自愿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减免类型、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等确定学生减免标准,确定最终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提交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3.学生如对减免结果有异议,请于学校公示期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三) 资金发放
财务处根据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情况以及学费减免名单办理财务有关手续。如学生已经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则财务处核实后将减免金额退还至学生本人与学号绑定的银行卡中。如学生尚未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则财务处将减免部分直接冲抵学生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差额,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
第五条
学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杂费减免资格,并收回已获减免款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涉事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
(二)在有关证明上弄虚作假,骗取学杂费减免的;
(三)不按时缴纳减免后的学费、住宿费差额的。
第六条
学杂费减免工作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天大校学〔2017〕9 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天大校学〔2025〕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