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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

作者:狄宇轩   最后编辑于: 2024-8-04 20:30  浏览量:1,772

各学院(学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 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 年津政令第 2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天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17 年 10 月 9 日

一、申请范围

  1. 天津市低保家庭学生减免范围为通过 注册 取得 天津大学正式学籍 ,当年度需向学校缴纳学费的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生 ,且原则上应为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指 通过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的学生,下同)。

  2. 其他类型的学费减免范围为通过注册取得天津大学正式学籍,当年度需向学校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高职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成绩良好,生活简朴,且 符合学校学费减免类型其中之一

二、减免类型与标准

(一)减免标准

学费减免每年申请审批 1 次。如学生符合多个减免类型,则采取 就高原则不可累加减免。孤儿和烈士子女可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其他类型学生减免学费。具体减免金额根据减免类型、学生缴纳学费金额、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决定。

(二)减免类型

1. 孤儿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孤儿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减免 学费住宿费

减免标准:减免当年度缴纳的 学费住宿费,其中本科生学费减免额度不高于 6200 元,高职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不高于 5500 元,宿费减免额度不高于 1200 元。

申请材料:

  • 《天津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 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并加盖公章的双亲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仅需纸质版)
2. 烈士子女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烈士子女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减免 学费住宿费

减免标准:减免当年度缴纳的 学费住宿费,其中本科生学费减免额度不高于 6200 元,高职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不高于 5500 元,宿费减免额度不高于 1200 元。

申请材料:

  • 《天津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 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或部队开具并加盖公章的烈士子女证明或军烈属证明(仅需纸质版)
3.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来自 新疆、西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 降低学费标准

学费降低标准:学院和学校根据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 降低当年度缴纳的学费。减低标准分为两档:

  • 一档为学生当年度学费的 50%,最高不超 3100
  • 另一档为 1000 元。

申请材料:

  • 《天津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4. 天津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中来自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学生,且低保证持有人为学生父母、学生本人或与学生处于同一户口本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减免 学费 。对于 博士研究生,如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学校奖助体系下仍然难以支撑学业和基本生活费用者,可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后申请。

减免标准:减免当年度缴纳学费的 50%

申请材料:

  • 《天津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 户口本中低保成员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封皮页和带照片的信息页复印件
  • 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并加盖公章的目前仍在领取低保金证明
5. 家庭经济困难且损失特别严重的当年受灾地区生源学生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来自当年受灾地区生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损失特别严重的,可以申请减免 学费

减免标准:学院和学校根据学生 家庭经济情况受灾严重程度 确定减免金额。减免标准分为两档:

  • 一档为当年度缴纳学费的 50%,最高不超 3100
  • 另一档为 1000 元。

申请材料:

  • 《天津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 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并加盖公章的家庭受灾情况说明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

减免学费工作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基础,以 学年 为单位进行,申请时间为每年的 5 月和 9 月。

(二)申请审批流程

  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学费减免工作通知后,学生根据通知要求,自愿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根据 学生减免类型、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等 确定学生减免标准,确定最终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如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提交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3. 学生如对减免结果有异议,可以学校公示期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三)资金发放

财务处根据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情况以及学费减免名单办理财务有关手续。

  • 如学生 已经缴纳 学费和住宿费,则财务处核实后将减免金额退还至学生本人与学号绑定的银行卡中。
  • 如学生 尚未缴纳 学费和住宿费,则财务处将减免部分直接冲抵学生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差额,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

四、有关学费减免范围的特别说明

如学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退回已获减免款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涉事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 虚报、瞒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3. 在有关证明上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者;
  4. 学习态度不端正,倦怠懒散,学习成绩较差,经教育提醒后仍不改正者;
  5. 不按时缴纳减免后的学费、住宿费差额者。

注:学费减免工作由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进行日常管理,具体问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 《天大校学〔2017〕9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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