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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吴文宇   最后编辑于: 2026-8-06 13:37  浏览量:52

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教〔2026〕14 号)

各学院(部):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明确教师职责要求,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与育人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天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管理办法》(津大校教〔2005〕30 号)进行修订,现予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4 月 1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明确教师职责要求,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与育人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和教学活动的教师,包括 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外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 等。

第三条

学校遵循 “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 的原则,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融为一体,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科教学 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本科教学的主体。学校依托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全面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展教师教学培训、教学咨询服务、教学改革研究、教学质量评估,建设优质教学培训资源,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师德修养与职业准则

第五条

教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应为人师表,严守学术规范,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党和国家声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六条

教师应充分挖掘各类课程及教学环节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育人功能,将思政有机融入课程等教学全环节、全过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实现协同育人。

第三章 教学职责与任职资格

第七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教学安排,积极承担包括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在内的各项教学工作。教师教学工作量须满足学校和学院(部)相关文件要求。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优秀教师应优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课程者,其职称聘任、考核评价及评奖评优等将受到影响。

第九条

无教学经验的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岗前培训与教学验收,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对于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教师,可参照《天津大学教师助课和讲课验收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聘教师首次开课应通过学院(部)组织的试讲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四章 教学全过程规范

第十条

教师应深入研究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定位与支撑作用,科学设计教学内容与方法。课程负责人应认真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对于涉及交叉平台建设的核心专业课程,应由主体学院的课程负责人统筹安排。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或讲稿,合理利用数字化教学资源与智慧教学工具,创新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吸引力与有效性。学校鼓励跨学科、产学研融合、专业核心课程组(或教研室)教学,推动小班化授课,开展集体备课和定期研讨,统一教学大纲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教材选用应坚持 “凡选必审、质量第一、适宜教学” 原则,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哲学社会科学相关课程应当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对于教师自编讲义,学院应督促完成提交和审核。

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内容应体现 “两性一度”,反映学科前沿或工程创新成果。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课程内容定期审查与动态更新机制,开展 “两性一度” 落实情况及内容前沿性的专项抽查工作,形成审查记录并及时反馈结果。对更新不及时、内容滞后的课程,应限期整改并复核整改成效,确保形成 “审查—反馈—改进—复核” 的闭环管理。学校倡导启发式、探究式、案例式和项目制等教学方式,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授课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语言类课程除外),并要求板书规范。

第十四条

教师应对学生做出出勤、作业等教学纪律要求,维护课堂纪律,及时制止学生不当行为。课堂教学过程中不得无故接听电话、坐下讲课(经批准的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等。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探索人工智能(AI)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支持在教学设计、作业批改、学情分析等环节合理应用 AI 工具,提升教学效率与个性化水平。教师在应用中应注重学术规范,遵守引用与原创性要求,确保使用过程严谨、合规。

第十六条

除课堂教学外,教师应按照学校、学院(部)的安排,自觉承担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教学环节,并符合《天津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应围绕课程目标,主导课程考核评价的全过程,并持续优化评价方法。将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教师应合理布置作业与学习任务,认真批改并及时反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课程考核命题,严格遵循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对于教学大纲统一的课程,课程组应实行集中、流水阅卷,按时、准确录入并提交学生成绩,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用于教学持续改进。

第五章 教学纪律与规范

第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程时间安排,按时上下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因故确需调整的,应提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确保补足课时。

第十九条

教师应注意个人仪容仪表,着装得体,举止行为稳重、文雅、不松垮。

第二十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学校将依据《天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章 教师发展与教学改革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主动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工作。学校鼓励教师开展 “四新” 建设以及基于项目、案例的教学研究与实践。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观摩、研讨活动。教授、副教授负有指导青年教师教学成长的职责。青年教师及新入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讲课竞赛等提升教学能力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主动参加学院(部)、系所(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的活动。基层教学组织应定期开展教学法研究、集体备课、互相听课等,发挥其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基础作用。

第七章 质量保障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同行评价、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听课及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考核、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基于评价反馈,教师应在本学院(部)的指导下制定改进计划,持续改进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对学院(部)的年度人才培养工作量考核,教师应按校、院两级要求完成个人年度基础工作量,并积极参与学校的重点人才培养改革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管理办法》(津大校教〔2005〕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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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大校教〔2026〕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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