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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应用化学拔尖计划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作者:于海泉   最后编辑于: 2023-9-06 21:04  浏览量:1,6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拔尖计划学生管理,加快培养国家重大战略领域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拔尖计划以 应用化学专业 为载体,突出大师引领和前沿课题引领下的个性化培养和科教融合育人,旨在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和学术领导力的国际一流化学家与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章 选拔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 拔尖班预选阶段在 新生入学教育 期间,经面试选拔进入拔尖班。拔尖班学生 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末 安排考核。

第四条 学院尊重学生意愿,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拔尖班学习的,学生可以主动申请退出拔尖班。学生应填写《拔尖班学生转出申请表》,由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每学年结束,学院对学生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予以 强制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被认定为不合格:

  • 受到 违法违纪处分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的;
  • 违反 学术诚信原则,认定构成 学术不端行为 的;
  • 入校以来有 考试不合格科目 的(不含 0 学分课程);
  • 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进行拔尖计划人才培养的。

第六条 拔尖班学生退出比例原则上为当年剩余人数的 15% 左右, 按照如下顺序确定退出学生:

  • 阶段性考核不合格 的(不受人数比例限制,符合第五条任意条件的均予以退出);
  • 主动申请退出 的(提出退出申请且学院审核通过的均予以退出);
  • 按照入校以来 总加权成绩由低到高排名成绩在规定比例以内 的应予以退出。

第七条 学生退出拔尖班后,应编入该专业正常班进行培养和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课程可申请课程替代。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拔尖班学习期间及退出拔尖班后,按照学校规定仍有 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 学生退出拔尖班后,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在教务系统中对专业、行政班进行变更,同时变更培养计划和教学班。

第四章 本研衔接培养

第十条 前三学年考核结束后,仍留在拔尖班的学生,可享受拔尖班的保研政策,具体以当年实际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获得保研资格的学生选择在本校本专业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可以参加 本研贯通培养项目,具体以《天津大学理学院本研贯通培养实施方案》为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拔尖计划学生培养及考核由拔尖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主任、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主任、院长助理、教务员、辅导员等,保障拔尖计划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2 年及以后入选的拔尖班学生。

参考资料

  • 《天津大学理学院应用化学拔尖计划人才培养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