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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52  浏览量:3,954
标签: 规章制度 实习

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教〔2026〕9 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实习管理,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新时代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要求,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学校对《天津大学实习管理办法》(津大校教〔2005〕26 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4 月 20 日

一、实习的目的

实习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并促使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更好地结合起来。

二、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本科生实习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教务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本科生实习包括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类型,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分散实习

(一)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与流程;

(2)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鼓励研究性实习和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3)审核各学院(部)实习计划,支持合理错峰实习安排;

(4)支持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并重点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领域与数智赋能新形态进行布局;

(5)制订全校实习经费分配办法,按时划拨经费至各学院(部);

(6)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实习全过程监管;

(7)检查、督导、评价全校的实习工作。

(8)各学院要组织教师积极参加实习的指导工作,并对每位教师指导实习情况认真记载,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9)对于教师在指导实习中取得的突出成绩作为年终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要上报学校处理。

(二)各学院(部)主要职责是:

(1)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安排实习内容,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及其他突险处置;

(2)建立和维护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实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及考核标准,并将实习计划提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3)按一比十五至二十的师生比例选配实习指导教师;

(4)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前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和人身伤害意外险,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全程;

(5)制定实习质量评价标准,将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评优依据,检查实习效果与质量,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校外实习基地设立与管理:

(1)各学院(部)应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作为实习基地;

(2)签订《天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书》并交教务处备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3)如需授牌,各学院(部)需提交申请授牌材料,由教务处审核通过方可授牌天津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天津大学或学院(部)名义挂牌设立天津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经批准的天津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牌匾,由学院(部)按统一规范制作。

(四)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部)统一组织集中实习,个别专业确需分散实习的,应签订学院(部)、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各学院(部)应探索现代实习形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并积极探索大学生海外实习渠道。

(五)实习前一学期,各学院(部)应确定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名单,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联合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施计划,组织实习动员会并确定企业指导教师。

(六)实习过程中,学院(部)与实习单位应加强实习组织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实习结束,领队教师应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和经费报销工作。

三、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条件如下:

(1)领队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有丰富教学和指导实习经验、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2)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学(部)应指派具有丰富实习指导经验的教师共同指导。

(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如下:

(1)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教育,保证实习顺利实施;

(2)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提前熟悉实习现场,拟定含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要求及时间分配的进度计划;

(3)学生进入实习现场前,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强调现场风险点和注意事项。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4)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与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强调实习纪律;

(5)严格要求学生,加强现场跟踪指导与实习情况检查,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

(6)对违纪或犯错学生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领队教师有权中止其实习并向学院(部)报告;

(7)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管理实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安排替换教师到岗;

(8)实习结束后,认真做好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

(9)领队教师全面负责本队实习管理,积极与实习单位沟通、争取支持,维护合作关系。外出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结清账目。

四、对学生的要求

(一)本科生实习纪律要求:

(1)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2)因故不能参加实习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在外留宿,特殊情况应凭有关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或无故缺勤三天(含)以上者,成绩以零分计算;

(3)尊重企业文化,遵守实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动用非指定设备,实习中出现事故应立即报告;

(4)实习期间违纪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因违章而造成设备、产品损坏及经济损失的,按照实习单位规定赔偿;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以及学校规定妥善处理。

(二)本科生实习基本要求如下:

(1)参加实习前教育活动,了解实习计划、目的、意义、具体安排及纪律、安全等相关要求;

(2)尊重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服从安排,按照实习大纲与进度计划完成任务,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报告;

(3)实习期间及往返途中,注意人身安全,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保持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严防意外事故。

五、成绩考核及经费管理

(一)实习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不准补考,应重修。完成实习任务与报告后可参加考核,参考实习单位意见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二)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带队教师组织全体指导教师总结实习工作,撰写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三)列入教学计划的实习实训经费由教务处分配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应按绩效管理要求,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等按照《天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分散实习相关内容

(一)分散实习是指由学院(部)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以个人或五人及以下为单位,分散到校外实习。学院(部)应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并严格审核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内容,加强过程管理以确保实习质量。学生分散实习计划应报教务处备案。

(二)校内指导教师在分散实习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1)掌握所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与实习去向;

(2)每周至少两次与学生、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或管理部门联系,跟踪抽查实习情况并做好记录;

(3)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与报告;

(4)学生出现无法联系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上报学院(部);

(5)履行上文中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的其他职责。

(三)学生参加分散实习的纪律要求如下:

(1)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应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并向学院(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2)实习期间应主动保持与校内外指导教师联系,接受检查和指导;

(3)两天(含)以内的请假应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备校内指导教师,两天以上的请假应经实习单位与学院(部)共同批准;

(4)实习结束后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交实习单位鉴定、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5)遵守上文中本科生实习纪律要求、本科生实习基本要求的其他要求。

(四)分散实习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上文中成绩考核及经费管理的(一)执行,实习单位鉴定不合格或实习过程弄虚作假者,成绩为不及格。跟岗、顶岗实习的具体工作时间及报酬按《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实习管理办法》(津大校教〔2005〕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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