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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因公派出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作者:钟文超   最后编辑于: 2021-9-13 19:45  浏览量:3,1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和《天津大学一流本科教育 2030 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开拓学生全球视野,规范本科生公派交流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境外交换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换生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派出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的本科生,派出地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校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双方互认学分,不涉及学位事宜;派出学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公派学生和院级公派学生,两类学生统称公派交换生。

第三条 境外交换生的报名和选拔程序如下:

(一)学生应为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未解除处分记录。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英语成绩符合交流项目要求。

(二)学生应按照接收院校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及时完成汇总和初审工作,并以学院(部)为单位报至教务处国际合作与联合培养科。

(三)境外交换生面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及教务处统一组织。

(四)申请境外交换项目学生的最终录取权在 境外院校

(五)学院(部)与合作高校签署的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及教务处批准备案,院级交换生由各学院(部)负责选拔,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派出工作由各学院(部)根据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六)学生应当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院(部)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凡自行与接收学校联系的均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公派计划。

第四条 境外交换生的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境外交换生在收到接收学校的正式邀请函后,应自行办理护照(通行证)申领签证(签注)手续(学生出国可以办理因私护照,赴港澳台地区出境可以办理因私通行证)。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各学院(部)分别负责指导学生办理赴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境前教育。

(三)学生离校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天津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保留学籍期间享受在校生待遇;明确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承诺书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

(四)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国内的代理和保证人(一般为学生的监护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如在学生派出期间更换保证人,应当提前通知学校,并签署新的承诺书。

(五)学生离校前,须填写《天津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互换认定表》,将本校当期的教学计划与接收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课程做比照,即做好比照计划,并经系主任或责任教授审核签字,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相关课程的相似度达到 70 及以上。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课程应符合我 校教务处有关规定,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六)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部)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其在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其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相关课程的相似度达到 70 及以上。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课程应符合我校教务处有关规定,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第五条 境外交换生的管理如下:

(一)学生到达境外驻地两周之内,应及时将住址、联系方式告知学院(部),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便保持联系。

(二)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初将境外学习期间已取得的成绩提供给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根据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三)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每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四)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接收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其顺利完成学业。

(六)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如因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而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后,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我校将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按照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认定其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及课程性质(必修、选修),对照其在校的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对照表。

(一)待认定课程与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必修课认定; 其余按选修课认定。对于没有明确对应类别的课程,按文化素质选修或跨学科选修课认定。思想政治理论课不能替换,学分不能互认,未修课程应在返校后随其他年级补修。因特殊情况无法补修的课程,可在开课学院(部)的批准和指导下,按照课程教学目标, 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达到课程教学要求。毕业年级的交换生须按照所在学院(部)的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环节。

(二)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在学院(部)同意的情况下,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

  1. 按照《天津大学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申请免听或免修。

  2. 可申请返校后随下届同学修读。

  3. 修读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我校其他课程,经所在学院(部)批准后完成替换(包括实践性环节)。

(三)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全部以接收学校课程的原有名称、学分、成绩(接收院校原始成绩单)载入学籍档案。同时,须将接收学校提供的纸质成绩单原件存档。

第七条 境外交换生的返校管理如下:

(一)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与教学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安排,同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到。

(二)学生在境外学习期满应当按时返回,不得擅自延长或变更返回时间,也不得擅自转到第三地学习或工作,未经学校批准逾期超过两周的按退学处理,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应当在学习期满前 30 天提交申请材料,经教务处和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三)考虑境外交换生的特殊情况,学院(部)可酌情同意其返校后部分必修课程免听(包括实践性环节),但应当在离校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其返校后跟班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第八条 其他规定:

(一)境外交换生在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或评定奖学金时,按实际在校期间修课成绩计算,交换期间成绩不纳入评定体系内。

(二)学生按当年的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个别境外学校如收取交换生学费的,可按协议减免交换期间我校的学费。接收院校所指定的应当缴纳的费用一律自理。

(三)医疗费用报销、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参照相关管理规定。

(四)院级协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境内交换生

第九条 境内交换生的选派标准如下:

(一)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未解除处分记录。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条 境内交换生选派程序如下: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院(部)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学生自愿报名。

(二)各相关学院(部)根据选派标准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对相关学院(部)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批准。

(四)境内交换生一经确定应按要求完成学习,不能中途放弃。

第十一条 境内交换生的学分互认:

(一)根据我校本科生培养计划和接收学校的教学计划,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选择次序,由各学院(部) 帮助访学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要求每学期至少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鼓励其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二)学校承认访学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承认接收学校所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及学习证明。

(三)如果我校开设的专业主干课程与接收学校差距较大,学生访学回来后,由各学院(部)酌情安排学生补修有关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本科阶段总成绩与专业排名,按其在本校及访学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计算。该排名作为推免研究生及学生能否毕业及授予学位的成绩依据。学生可在接收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学校承认其所获成绩与证书。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

(一)境内交换生的学籍仍由天津大学负责管理。

(二)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后,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

(三)学生返校后按《天津大学本科生手册》规定办理结业、毕业、授予学位等事宜。

第十四条 访学学生参加原所在年级(班级)的奖(助)学金、生活困难补贴和社会资助的评定。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缴纳学费、住宿费:访学学生的学费在我校缴纳,住宿费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情况和宿舍保留时间缴纳。

(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境内交换生在访学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我校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三)医疗保险办理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等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联合培养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培养项目指我校与境外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本科“3+1””2+2”等“X+Y”模式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类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学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天津大学与境外联合培养院校学位证书的项目。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各项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各学院(部)与境外院校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校各层次联合培养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项目的报名和学生选拔程序如下:

(一)学生应为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未解除处分记录。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英语成绩符合交流项目要求。

(二)学生应按照境外院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及时完成汇总和初审工作,并以学院(部)为单位报送至教务处国际合作与联合培养科。

(三)校级联合培养项目的面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统一组织。

(四)学生最终录取权在接收院校。

(五)各学院(部)与合作高校签署的联合培养项目要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批准备案,院级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由各学院(部)负责选拔,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派出工作由各学院(部)根据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六)学生应当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院(部)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凡自行与境外学校联系的情况均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公派计划。

(七)学生接到项目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部),由所在学院(部)统一为其办理联合培养留学手续。联合培养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部)统一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并经教务处进行学籍备案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承认其境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学生的相关手续办理如下:

(一)联合培养学生在收到接收学校的正式邀请函后,应自行办理护照(通行证)申领签证(签注)手续(学生出国可以办理因私护照,赴港澳台地区出境可以办理因私通行证)。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各学院(部)分别负责指导学生办理赴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境前教育。

(三)学生离校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天津大学本科生境外学习承诺书》,明确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承诺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

(四)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国内的代理和保证人(一般为学生父母), 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如在学生派出期间更换保证人,应当提前通知学校,并签署新的承诺书。

(五)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部)应为其指定联系人, 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学生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生的管理:

(一)学生到达境外驻地两周之内,应及时将住址、联系方式通知学院(部),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便保持联系。

(二)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初将境外学习期间已取得的成绩提供给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 根据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三)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每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四)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接收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其顺利完成学业。

(六)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如因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境外院校纪律而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后,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如申请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应当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联合培养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与接收院校沟通,获取涉及课程的具体资料,由相关学院(部)认定替代课程及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转换后按我校培养计划进度尚未完成的课程,学生须根据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不能替换,学分不能互认,未修课程应在返校后随其他年级补修。

因特殊情况无法补修的课程,可在开课学院(部)的批准和指导下,按照课程教学目标,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达到课程教学要求。

毕业年级学生,须按照所在学院(部)的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毕业资格审核所需材料。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学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交流期间天津大学学费可予以减免,费用标准为其所在专业年学费标准。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并支付有关费用。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借有学校贷学金的学生出境学习前应清还学校所有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应当事先向教务处和所在学院(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超过两周的,按退学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 1 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 1 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需要继续在我校完成本科学业的学生应在返校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部)报到,由所在学院(部)统一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及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自行联系参加非协议交流项目,以及参加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出境手续办理、在外交流期间管理与学分认定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出境前需填写《天津大学本科生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签后于出访前 2 周交至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未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者,回校后不予补办。具体审批要求按照《天津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与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关于本科生因公派出交流学习暂行办法(试行)》(天大校教〔2011〕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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