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过程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着重要作用。通过这一教学环节,学生可以得到工程实践能力、科学研究素养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和训练。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各学院共同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所有环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的抽查、中期检查,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院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3) 学院要对参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在每年 11 月中旬将指导任务落实到每位教师;组织学院的指导教师资格审查、题目审查、任务书和开题报告审查、中期检查、答辩以及毕业设计(论文)自评等工作;负责检查教师的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质量、出勤、纪律等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学院应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所有资料统一存档,存放时间不少于 3 年,同时每届学生每专业选取至少两份设计或论文永久保存。
二、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
(1)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选择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设计或研究的内容应有利于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题难度要适中,工作量要饱满,使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2) 根据专业性质,选题可以有所侧重。工科类专业要增加工程设计课题比例,研究型课题要适当添加所研究内容的技术经济分析。
(3)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一人一题,提倡“真题真做”,要结合生产、科研或其它实际任务,优先选取既能满足教学要求,又能联系生产和科研的实际课题。工科专业结合实际课题应达到课题总数的 80% 以上。人文类专业要选择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课题。
(4) 多媒体课件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单纯的文献综述和调研报告不能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
三、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究或实验系列人员,且须经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培训。其他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只能作为第二导师参与此项工作。
(2) 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查批准。实行双导师制,对方单位和学校均派指导教师,且学校导师作为第一导师。不允许以做毕业设计(论文)为名到用人单位实习或试工。
(3) 指导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对学生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决不允许让学生放任自流。要处理好"培养人与出成果"的关系,不应只强调任务,而忽视对学生的培养。要防止片面追求成果,把学生单纯当作劳动力的现象。
(4)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查阅文献、做好开题报告,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并签字批准,按时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实际完成情况做好记录。对经常不到岗、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及时给予纠正,并上报学生所在学院。
(5) 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一般不得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一周之内须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备案;超过一周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后经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指导教师外出期间,学院应妥善安排其他教师帮助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应定期安排时间与学生见面,进行指导,每周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2 学时。
(6)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使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教育学生不得抄袭他人作品。要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说明书写作方面的指导,对论文及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外文翻译等认真审阅,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学生,指导学生修改以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并严格要求学生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进行打印和装订。
(7)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期间的工作态度、能力和水平等给予综合的、客观的评价,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天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
(8)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指导教师将按照《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学生的要求
(1)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工作进度要符合《天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安排,不得随意缺勤和擅自离岗。对缺勤三分之一或导师抽查三次无故不到者,取消其毕业设计(论文)资格。
(2)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不得私自离校,请假外出应符合学校规定。对不按学校要求,擅自离校和请假超期不归者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 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本科生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和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设计和论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答辩。
(4)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所承担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对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弄虚作假、编造数据, 和抄袭他人作品的学生,以作弊论处。
五、时间安排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4 周,动员、选题、指 导教师确定、任务书下达和开题应在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九学期)完成;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两周内形成开题报告。
六、严格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评分
(1)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要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
(2) 学院应成立答辩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 成员由教学院长聘请,领导本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各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由4名以上教师组成,设主席(组长)1 名(本人指导的学生答辩时,不得担任主席),秘书 1 名。
(3) 答辩前,评阅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给出客观评阅意见,并按照要求填写《天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阅书》。通过评阅后再交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
(4) 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要求参加答辩的学生对其工作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回答提问者提出的问题,答辩发言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
(5) 答辩后,答辩委员会(小组)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从设计(研究)内容、工作量、设计(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等方面做出评价并评定成绩。《天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书》中综合评价部分由答辩委员会(小组)主席(组长)填写,答辩记录由秘书填写。
(6)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Y)的评定按百分制记分,采用结构评分的办法,公式为:
Y = 0.05X1 + 0.25X2 + 0.2X3+(0.5/n)∑Xi
其中:
X1:开题报告成绩
X2:指导教师评分
X3:评阅教师评分
Xi:答辩小组每位教师评分
n:答辩小组人数
评分时,指导教师、评阅教师与答辩小组成员分别按百分制给分,然后按此公式计算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如有小数时应四舍五入化为整数。
七、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抽样评估工作
为加大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进一步提高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学校建立毕业设计(论文)抽样评估制度。
抽样评估分学院自评和学校评估两个阶段进行。各学院在毕业答辩结束后要聘请专家对本院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估。学校在学院自评基础上进行抽样评估。
(一)学院抽样评估与自查
(1) 学院抽样比例为本学院毕业生人数的 15% ~ 20%,按《天津大学毕业设计质量检查标准体系》进行。
(2) 各学院要成立3人以上的自评专家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副 教授以上职称,学识渊博,工作认真负责,有丰富的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经验。 3.各学院抽样评估与自查在答辩结束后三天内进行。
(二)学校评估
学校在各学院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学校专家组对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文本进行抽样评估,抽样比例原则上为毕业生总数的 10% 左右,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学校专家对毕业设计和论文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与学院交换意见,并向学校提供总结报告,学校将在下一学期通报评估结果。
八、认真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总结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院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书面总结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九、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为激励教师认真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学校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开展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工作。评选办法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 评选范围
直接指导当年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
2. 评选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书育人,全面落实、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规定。
(2) 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能使学生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毕业设计任务书填写规范,设计内容和任务有明确要求,安排工作量适中。
(3) 工作作风严谨,认真负责,对学生严格要求;能按有关规定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指导,鼓励学生创新,并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及时检查;学生设计说明书和论文书写规范。
(4) 认真评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给出评价,严格评分,并能指出设计(论文)及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评选名额
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指导教师人数的 5%。
4.评选和奖励办法
由指导教师本人申报,系(室)推荐,学院组织评选。各学院应于每学年暑假前完成评选工作,并将优秀指导教师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批,学校将对优秀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原《天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条例》(津大校教〔2004〕38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