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专项奖励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了多项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专项奖学金、励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励学金是指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个人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优秀学生,专项励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和院级三类。
第四条 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励学金的分类以当年下发评选通知时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二章 奖学金、励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省部级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励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七条 院级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由学院(部)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有关事宜,设立前学院(部)需将奖学金、励学金的协议和管理办法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由学院(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原则上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且设奖范围超过 3 个学院(部)的奖励项目。
第三章 奖学金、励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天津大学学籍的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可以申请专项奖学金;通过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本科生 可以申请专项励学金。
第十条 每项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应参考该项奖学金或励学金的管理办法或评选通知中有关内容。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学生须按要求填写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申请表或其他捐赠方指定表格,同时提交加盖学院(部)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评奖范围的特别说明:
(一)只有通过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才可申请专项励学金。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励学金不可兼得,每年每名学生只能获得一项 奖学金 或 励学金(部分奖项除外,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二)在评选学年的上一学年出国出境交流一学期及以上的本科学生返校后,原则上只可申请专门划拨名额的面向交流学生的奖项;在评选学年出国出境交流的本科学生应以其在校期间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作为基础成绩参评。
(三)对于存在缓考科目的学生,缓考科目为一项可以参评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缓考科目在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具备参评资格。
(四)评奖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五)截止至评奖时间有积欠学分或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为 F 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六)天大南开合办专业的学生(包括南开大学学籍的部分学生),在天津大学学习满一年后具备申请资格。
(七)以联合培养、交流学习等方式在天津大学学习的学生,根据其学籍所在学校与天津大学签订培养协议内容,规定其在天津大学学习期间有权按条件申请天津大学自行设立专项奖学金的,在天津大学学习满一年后具备申请资格。
(八)按照大类招生的学生,大类分流后不满一年的学生在原学院具备申请资格;转专业不满一年的学生在原学院具备申请资格。
(九)对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申请奖学金和励学金时需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完成课外实践教育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没有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章 奖学金、励学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学院(部)或学校范围内公布专项奖学金、励学金项目及评选条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采用 “个人自愿申请 —— 学院(部)评审 —— 学校评审或审核” 的评审机制。
第十五条 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校级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务处、研究生院代表组成,评审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院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部)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个人申请;
(二)各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公开展示、公开答辩、材料会评等方式,由评审小组成员投票或打分,并审核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规范;
(三)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确定本学院(部)专项奖学金、励学金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在本学院(部)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院(部)推荐学生信息一览表,连同学生申请表格加盖学院(部)公章后,将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或备案;
(四)对于校级及以上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校级评审会,对各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推荐学生进行校级评审,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或推荐名单。获奖名单或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获奖名单或推荐名单报送上级单位或捐赠方审议,确定最终该项奖学金或励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本科生的专项奖学金、励学金评选应以综合素质测评为基础,并应在评审过程中,以多种形式开展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公开展示评比,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评审要严格掌握标准。获奖学生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要追回其奖金和荣誉,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申请奖学金、励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专项奖学金、励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励学金评审结果确定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奖励证书,并加盖天津大学公章。院级专项奖学金、励学金评审结果报学校备案后,由学院(部)负责制作奖励证书,并加盖学院(部)公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不同采用召开专场颁奖会和召开天津大学优秀学生表彰大会的形式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颁奖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院级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颁奖工作由学院(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有义务参加捐赠方举办的颁奖会和其他活动。如无故不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