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奖励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奖励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学〔2025〕7 号各学院(部)、
机关各部门及群团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对《天津大学本科生奖励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9 月 28 日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本科生奖励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学〔2022〕25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组织开展好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文件规定,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本科生奖励学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2 年 7 月 29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励学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奖励学金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下文简称 “国拨奖励资金”),以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个人向我校捐赠或设立本科生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资金(下文简称 “校级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部级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校级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励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执行;
(三)本科生专项奖学金、励学金。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专项励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项奖学金、励学金的发放标准应参考各专项奖学金或励学金的管理办法或评选通知中有关内容。
第五条 国拨奖励资金根据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相关标准进行测算和分配。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对应的管理办法以及评选条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测算和分配。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院级实施办法,应成立本科生奖励学金评选组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机构,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和奖励学金的评审工作,将学生申请审批表、佐证材料、情况说明、评审结果等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要求,加强资助资金的评审、发放、执行管理、使用监管。在相关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拨奖励资金及专项奖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本科生奖励学金管理办法》(天大校学〔2022〕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