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天津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天大校科〔2019〕2 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经学校换届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3 年 6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天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的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院级单位及直属科研单位成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
(三)审议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宜;
(四)审议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规程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等;
(五)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凡属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技伦理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作出的决定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规程由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各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执行。
学科建设委员会 是学校学科建设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订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学科水平评估参评方案,评价学科建设成效等事项。受理与学科建设有关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负责复议相关事宜的受理和处理。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教师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聘任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审定专业技术系列岗位的聘任人选等事项。受理评聘过程产生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负责复议相关事宜的受理和处理。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教学指导委员会 是学校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教学成果评价标准,评定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组织与指导教学工作实施与评估等事项。受理教学评价过程产生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负责复议相关事宜的受理和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科学研究委员会 是学校科研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订科研发展规划,拟订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对外推荐科研成果报奖,评议学校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基地与平台等事项。受理科研评价过程产生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负责复议相关事宜的受理和处理。科学研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科处。
学术道德委员会 是学校学风建设及学术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工作,拟订相关规范和政策,开展学风建设相关的宣传、教育等事项。受理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事件,负责复议相关事宜的受理和处理。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科处。
科技伦理委员会 是学校科技伦理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拟订相关规范和政策,开展科技伦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审查等事项。受理有关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处理科技伦理事件,负责复议相关事宜的受理和处理。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科建设办公室。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为所在部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和更替。
第九条 院级单位和直属科研单位可设立 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由院级单位及直属科研单位起草和修订,经基层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三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不超过 29 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一般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设副主任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秘书长 1 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包括预备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
预备候选人按照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职务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和推选候选人,其中:
(一)职务候选人:校长及分管学术相关事务的校领导,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和更替;
(二)提名候选人: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三)推选候选人: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院(部)教授人数等,确定各学院(部)推选名额,并由各学院(部)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推选候选人不低于委员总数的 1/2。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作为推选候选人。
基层学术委员会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对预备候选人进行预选,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参照预选结果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任期为 4 年,连任一般不超过 2 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 1/3 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为校学术委员会咨询或特聘委员,咨询或特聘委员不参加投票和表决。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校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义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三次无故不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等行为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原则上当届内不再补充。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须按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补充。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职责、议事规则、争议处理等由各专门委员会规程进行规定。
第二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具体委员组成、选举办法、运行制度等由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规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全体会议须 2/3 以上(含 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主任可召开主任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决定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议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由校领导、各专门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及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并进行程序性审核,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无法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定重要事项时须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数超过与会委员的 2/3 为表决通过。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需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请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部处负责人、院级及直属科研单位负责人或专家、教师、学生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建议等内容,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委员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主任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应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会议结束后将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等资料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商讨、决定本单位学术相关事项。会议结束后应将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等资料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学校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天大校科〔2019〕2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