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6〕21 号)各学院(部),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工作,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人才培养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天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天大校教〔2021〕14 号)进行修订,现予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4 月 11 日
第一条
为保障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 “培养方案”)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学制、授予学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与相近专业、核心课程、毕业学分、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课程逻辑图、毕业要求实现矩阵等内容:
(一)培养目标
各专业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学校战略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发展趋势、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等,制订公开的、科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能反映本专业学生毕业后 5 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能较清楚地描述学生最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以及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锻炼,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能够达到的职业状态或专业成就。
(二)毕业要求
各专业应根据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人才需求,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描述本专业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毕业要求,并将各项毕业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指标点。
(三)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
是学生本科期间课程学习的总体安排,包括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分、学时数、各学期课程进程安排与分布、必须修满学分、备注等事项。
(四)课程逻辑图
由本专业的主要课程模块组成,反映人才培养的课程逻辑与修读先后关系。
(五)毕业要求实现矩阵
反映课程计划对学习成果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
第五条
培养方案应根据科技进步、社会发展、行业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培养方案的制订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部)具体组织进行。制订(修订)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需求,广泛调研国内外同类高水平大学的教学改革经验,分析总结上一版培养方案的缺陷和不足,形成学校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指导意见。
(二)各学院(部)应成立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院所有专业及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各学院(部)应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制订(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按照专业及人才培养项目组建相应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专班,深入调研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及用人单位需求,广泛征求校内外专家、企业专家、用人单位代表及毕业生代表等多方意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并拟定培养方案初稿。
(四)各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及人才培养项目的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学院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内外专家和用人单位代表对各学院(部)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并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学院(部)。
(六)各学院(部)完善并定稿的培养方案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报校领导审批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
英文版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参照中文版培养方案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注意术语定义准确,写作规范,英文版的培养方案须经过高水平英语审核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为了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确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可以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同时针对本研贯通、双学士学位项目、辅修专业、微学位等特殊类型的学生培养,需根据相关文件制订特色的培养方案。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培养方案一经学校领导批准印发,应当严格执行。除学校组织的全校性修订工作外,其他时间不应调整学制、授予学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课程组(教研室)、教学人员都不得推诿,也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教学任务。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各学院(部)如遇协调困难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教务处处理。特殊问题教务处无法协调,可以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协调或者学分替代等方案来解决。
第十条
对未列入培养方案的课外学分,各学院(部)应制订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使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做好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向学生明确咨询途径。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最晚应于每学期第 3 周前确定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含辅修专业);如需调整,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教务处不再受理执行计划的调整申请。
第十三条
教务处每学期统一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提交的执行计划变更申请进行论证,通过后统一进行审批,并形成最终的教学执行计划。每学期第 3 周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下学期的教学计划。执行计划调整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调整课程必须经学院(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变更课程的学分总数累计不超过课程相关学期学分总数的 15%。
(二)为防止重修学生和往届学生因课程变动而无法达到毕业要求,停开必修课时必须注明供重修学生和往届生修习的替换课程。
(三)各学院(部)须将所有执行计划的调整通知到教师和学生。
第十四条
执行计划调整程序:
(一)学院(部)如有执行计划课程需要调整的情况,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天津大学本科培养计划执行变更审批表》,并同步在教学系统提交修改申请。教务处以收到带有签章的纸质版材料为准。
(二)所有涉及执行计划调整的申请,均应经学院(部)院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每学期集中对学院(部)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允许调整,并将意见反馈给学院(部)。
(四)涉及到其他开课学院(部)课程的执行计划调整,需提前和开课学院(部)做好沟通,并确认开课学院能够在相应学期提供课程资源。
第十五条
公共课程的调整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要求,工作情况将纳入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作为教学资源分配、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天大校教〔2021〕14 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大校发〔2026〕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