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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作者:徐宇晨   最后编辑于: 2026-7-28 10:15  浏览量:59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教〔2026〕18 号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风建设,强化本科生学业指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4 月 1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健全本科生学业指导与帮扶体系,规范学业预警工作流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与学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学业预警,是学校依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识别学业存在困难的在校本科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施针对性帮扶指导,推动学生补齐学业短板、顺利完成学业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 学业预警认定标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 学业警示 并采取帮扶措施:

  • 在校期间累计 不及格 学分 10 ~ 20 学分的;
  • 每学期修得学分少于 12 学分的;
  • 达到 退学 条件并提出 试读 申请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试读的具体流程详见 第五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部)应当切实履行学业帮扶主体责任,由教学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牵头,成立 学业预警与帮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学院(部)学业预警与帮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在工作过程中,应落实每个学生学业帮扶的具体负责人,并按照 一生一策 的原则保障帮扶效果。

第四章 学业预警工作流程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学院(部)教务员应向工作小组通报达到预警条件的 学生名单及其积欠学分情况

第八条

学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部署学业预警与帮扶工作。

第九条

学院(部)建立预警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学生学习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帮助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学生当面谈话,做好相关思想工作,并填写《天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为学生建立 “一帮一” 助困对子,要求被帮助学生应作出书面承诺,配合帮扶,努力学习。

第十条

指导学生选课,优先重修不及格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 选修 部分新修课程。

第十一条

师友导师、班主任应深入了解学生情况,个性化开展学业精准帮扶。

第五章 试读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对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 20 学分,已达到学校规定的退学条件的学生,根据《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可申请 试读,并按试读相关规定执行,流程如下:

(1) 提出试读申请的学生应填写《试读申请表》,学生本人应深刻分析出现学习困难的原因,认真表明学习态度,提出改进措施,并作出承诺。

(2) 学院(部)应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当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在学生的《试读申请表》上签署知情意见。如若学生家长因故不能来校或者直接拒绝来校,学院(部)应当做好通话记录,存档保留。

(3) 学院(部)应与申请试读的学生谈话,并作记录。根据学生表现及家长的配合情况,学院(部)给出是否同意其试读申请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建立健全学业预警与帮扶工作台账与档案,定期与学生谈话,全程跟踪。

第六章 台账管理与跟踪督导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建立标准化学业预警帮扶工作台账与学生个人档案,执行常态化跟踪机制:

定期与预警学生谈心谈话,实时掌握课程学习进度、日常心理状态;学生学业出现持续下滑、心理波动等问题时,第一时间联动家长协同干预;配套开展常态化心理疏导,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心态应对学业困难。

第十六条

学院(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专题复盘学业预警帮扶工作进展,梳理现存问题、优化帮扶举措,强化过程跟踪与成效验收。

第十七条

经帮扶后学业成绩明显提升、解除预警的学生,学院持续跟踪 1 ~ 2 个学期,防止再次出现学业预警情况。

第七章 考核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将各学院(部)学业预警落实情况、学生帮扶实际成效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对预警帮扶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教职工予以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4 月 11 日 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天大校教〔2011〕23 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教〔2026〕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