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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徐航   最后编辑于: 2025-7-08 17:28  浏览量:95
标签: 规章制度 教室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公共教室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教室管理工作,提高教室资源使用效率,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公共教室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18 年 9 月 7 日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本着授权管理、教学优先、公开开放、厉行节约的原则,为有效管理和利用教室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室是进行日常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共同使用,教务处负责统筹调度全校公共教室。

第三条 教室属于学校财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室原设计。新建、改建教室或变更教室用途的,应当报教务处、资产处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资产处负责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维护、修缮;后勤保障部负责对教学楼物业公司进行监管,维护、修缮公共教室的设施。

第五条 公共教室主要用于排课、学生自习、借用(包括调课、补课、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会议、学生社团活动等非教学活动)等事宜。借用教室需网上提交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务处授权的教室审批单位)批准。

第六条 如遇教室设备损坏等原因确实无法进行教学活动的情况,物业管理人员可以临时安排其他可用教室,并及时通知教室使用审批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没有排课和被借用的教室(专用教室除外)应合理开放供本校学生自习。学生进入教学楼应自觉出示本校证件,遵守教室规则,不得占座,并服从有关人员管理。教学楼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不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学生进入教室。

第八条 师生应严格按学期课表及借用调度安排使用教室,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时间和地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室,或虽经批准但使用教室时间、范围和用途超出原申请者,学校有权停止该单位的使用权,并对违反规定者及有关单位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教师休息室是为教师提供的进行课余休息、备课、答疑等活动的场所,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教室一般不对外租借。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爱护教室公物,遵守教室规则,教室设备、家具不准随意挪动和搬出教室,损坏教室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公共教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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