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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作者:赵绍斌   最后编辑于: 2026-2-03 21:54  浏览量:23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2025〕8 号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24〕3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天津大学
2025 年 8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24〕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学力等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以及采用实验、实习、实训等形式的实践教学,以下简称 “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活动与教学督导等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学院(部)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施单位,负责制订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和管理细则,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活动与教学督导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基本要求

第四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和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研究生课程,课程设置应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能力素养提升为核心,突出前沿性、交叉性和挑战度,强化价值引领、思维训练、方法传授与前沿探索。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 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课综合素养课

(一)公共基础课程 包括 政治理论第一外国语 等专门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

(二)学科专业课 包括 专业核心课(含 数学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学科交叉课产教融合课 等课程;

(三)综合素养课 主要包括各类拓宽学术视野、提升综合素养的个性化课程。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对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及注销实施动态调整及规范化管理。新增课程应由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开设必要性,并指定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牵头组建教学团队,制定课程大纲,经学院(部)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教学正式开展之前,学院(部)应组织教师试讲或说课,并对课程的目标定位、课程内容、教材讲义、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课程质量。严禁因人设课。

除学科核心课程和经学院论证认定确需保留的课程外,对于因选课人数不足,连续两年没有开课的课程,一般应予以注销。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课程简介、教学目标与教学要求、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考核方式与标准等内容,并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及学术研究发展及时更新,保证课程内容的适应性和前沿性。对于教学内容变动较大,学时学分、课程名称需调整的课程,应按新开设课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注销原课程。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材的选用应坚持正确政治导向,适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需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所有课程使用的教材均需开课单位审核通过,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教材选用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爱国守法、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我校授课资格。聘请校外人员作为授课教师的,应由学院(部)进行思想政治、教学资质、业务水平认定审核,并指定校内课程负责人,做好指导配合工作。对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开课学院(部)应在正式开课前组织试讲,聘请主管教学领导、课程负责人及督导组专家等进行评议。

第三章 课程教学安排

第十条

公共课的教学安排由研究生院与各开课学院(部)共同负责,专业课的教学安排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实施。研究生院、各学院(部)依据课程总目录和研究生选课情况,每年 5 月和 11 月中旬制定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由开课学院(部)组织教学团队,完成课表编排。跨学院(部)专业课课程的开设应与教学单位协商,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各学院(部)应在学生选课前一周公布正式的学期课表,供学生使用。如需调整课表按照本规定调课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签订教学任务书后,根据课表安排课程教学计划,并于开课前将《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表》报本学院(部)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各学院(部)以及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变更课程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等。任课教师因故调整课程的,原则上应提前一周提交课程调课申请,交所在学院(部)初审,报研究生院核准。研究生院负责监督教学运行情况,如发现未经审批备案而擅自调课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公布教学计划、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按照既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各项教学活动,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评定与分析、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注重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的个体化差异,鼓励利用数字化教学平台等为研究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研究生院统筹建设校级在线课程资源,保障专用数字化教学平台正常运行;各学院(部)负责推进院级研究生课程数字化建设。

第四章 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按照专业(学科)培养方案,在新生入学时组织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 个人培养计划(以下简称 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已制订的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生由于培养原因需要调整培养计划时,应当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提交学院(部)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计划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选课、退课,如因课程内容与学习预期存在显著差异,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退课。因转专业、休学等学籍异动原因需变更选课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提交学院(部)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依据我校本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可提出认定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部)审核通过,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研究生相关专业基础知识薄弱,可以补修本科生课程,补修课程可计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为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效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应在完成各教学环节后进行考核,考试方式、命题要求、成绩评定、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原则上按照《天津大学学生考试工作规定》(天大校教〔2017〕16 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 缺课三分之一 的,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标注 “取消考试资格”。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报任课教师核准,课程成绩标注 “缓考”。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标注 “缺考”

研究生违反考试规定的,除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课程成绩标注 “违纪”

标注为 “取消考试资格”“缓考”“缺考” 或者 “违纪” 的课程,任课教师不予出具成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某课程专业领域具备较高的水平,满足开课学院(部)关于此类课程免修的要求的,可申请课程的免修免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部)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成绩标注 “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为 60 分(含 60 分)以上、通过或标注 “免修” 即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为 60 分以下、不通过或标注 “取消考试资格”“缓考”“缺考”“违纪” 为不合格。

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应随下一次开课重修,学校如有专门政策的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在研究生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审核研究生归档成绩,并报研究生院归档。

第六章 课程学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单位公派项目、校际合作交流、院际合作交流、联合培养或合作办学等项目派出交流期间,在其他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所修的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学时相当,可认定为我校课程并计入学分。研究生自费出国或个人联系在外校所修的课程不予认定。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已签署校际合作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应列明拟认定课程并附开课单位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经导师同意、开课学院(部)审核通过,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教学检查与课程评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部)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公共课程的教学督导和学生评教,同时对学院(部)开设的专业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对本学院(部)所开设的全部课程进行教学督导和学生评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应组织学院主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学院督导组、教师及学生共同参与课程教学的考核与评估、监督与指导,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课程大纲、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情况,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部)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抽查、评估,不定期检查学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情况。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反馈给有关学院(部)及任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对所修读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态度、教学反馈及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建立研究生对课程的评价与监督机制,做到以评促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对本单位开设的课程教材进行检查。研究生院不定期组织督导和专家开展各类教材专项检查。相关任课教师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课程教学中出现的事故按照《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天大校教〔2006〕35 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5〕5 号)、《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规定》(天大校研〔2015〕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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