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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朱梓维   最后编辑于: 2022-8-07 20:38  浏览量:5,2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开展好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我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审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进行测算后统一下达。学校根据各学院(部)评奖范围内学生人数、学科门类、上年度评奖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测算后分配,并适度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 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天津大学学籍的 全日制本科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天津大学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 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上学年加权平均学习成绩排名位于 专业前 10%(含 10%),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 班级前 10%(含 10%),且无积欠学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 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有关申请学生资格的特别说明:

(一)原则上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励学金不可兼得,每年每名学生只能获得 一项奖学金或励学金 (部分奖项除外,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二)上一学年出国出境交流一学期及以上的本科生,返校后原则上不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三)对于存在缓考科目的学生,缓考科目为一项可以参评,缓考科目在两项以上(包括两项)没有参评资格。
(四)评奖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五)截止至评奖时间有积欠学分或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为F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六)天大南开合办专业的学生(包括南开大学学籍的部分学生),在天津大学学习满一年后具备申请资格。
(七)按照大类招生的学生,大类分流后不满一年的学生在原学院具备申请资格;转专业不满一年的学生在原学院具备申请资格。
(八)对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时需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完成课外实践教育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没有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天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条 学院(部)成立院级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学生代表担任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各学院(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部)评审实施细则,并将本学院(部)评审小组组成和评审实施细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应如实规范填写《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交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二)学院(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公开展示的形式,由学院(部)评审小组成员现场投票或打分,并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特别是《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
(三)学院(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确定本学院(部)获奖学生名单后,应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在本学院(部)内进行公示。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院(部)评审小组评审情况报告单》,连同《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学院(部)公章后,将评审结果和学生材料上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若学院(部)提交的名单中存在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 10% 的学生,则需要出具相应推荐理由,并加盖学院(部)公章;
(四)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院(部)评审小组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学院(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超出前 10% 的学生,评审委员会将逐一进行讨论。审查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评审工作报告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评审工作报告进行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将评审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严格掌握标准。获奖学生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追回其奖金和荣誉,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学院(部)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评审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在授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授奖后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对相关负责老师和学生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统一要求时间将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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