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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朱梓维   最后编辑于: 2022-8-07 20:46  浏览量:3,4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开展好天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资助我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审批,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进行测算后统一下达。学校根据各学院(部)评奖范围内学生人数、学科门类、上学年评奖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测算后分配,并适度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天津大学学籍的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 50% ,且无积欠学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天津大学上学年认定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关申请学生资格的特别说明:

(一)原则上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励学金不可兼得,每年每名学生只能获得 一项奖学金或励学金(部分奖项除外,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二)上一学年出国出境交流一学期及以上的本科生,返校后原则上不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对于存在缓考科目的学生,缓考科目为一项可以参评,缓考科目在两项以上(包括两项)没有参评资格。
(四)评奖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五)截止至评奖时间有积欠学分或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为F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六)天大南开合办专业的学生(包括南开大学学籍的部分学生),在天津大学学习满一年后具备申请资格。
(七)按照大类招生的学生,大类分流后不满一年的学生在原学院具备申请资格;转专业不满一年的学生在原学院具备申请资格。
(八)对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时需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化、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完成课外实践教育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没有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天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应如实规范填写《天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提交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二)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核,通过材料会评、公开展示、答辩等形式,由资助工作小组成员讨论、投票或打分,并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规范;
(三)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确定本学院(部)获奖学生名单后,应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在本学院(部)内进行公示。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连同《天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学院(部)公章后,将评审结果和学生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学院(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获奖学生名单和评审工作报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学生名单和评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将评审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应当严格掌握标准。获奖学生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追回其奖金和荣誉,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统一要求时间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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