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学〔2025〕10 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 号)等规定,学校对《天津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9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 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具有 天津大学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 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七)能够承诺向银行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授权学校将个人贷款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原则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采取 “一年一贷款” 的方式,即学生每年办理贷款并签署当年借款合同,银行按学年发放相应贷款;
(二)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三)全日制普通 本科学生 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00 元;全日制 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25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申请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在每年 秋季学期,具体时间以当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通知为准。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学生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人手写);
(五)当年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则上应加盖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公章(直辖市可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其余的城市和地区需加盖镇级或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的公章);
(六)未成年人还需提交征信授权书;
(七)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方);
(八)法定监护人手写同意书(父母双方签字)。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办公网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材料后对其材料规范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编制拟同意的申请借款学生名单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按银行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两种形式与申请材料提交银行;
(三)银行审查
银行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如无问题,将批准学生贷款申请。银行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与借款合同文本、借据文本,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签订借款合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参加贷款合同签订会议,与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银行对借款合同审核完毕后,加盖公章,交付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借款合同和借据转交给借款学生,由学生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贷款发放与合同管理
第九条
发放贷款的银行将贷款划拨至 天津大学银行账户,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和贷款金额,核查学生缴费情况,将贷款用于冲抵学生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如学生已自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则由财务处将此部分贷款退回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变更要求如下:
(一)无特殊原因学生在签署借款合同后不允许申请终止贷款发放。若有特殊原因,应及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协助学生联系银行,银行视情况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或与借款学生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上述程序完成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三)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应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执行。
第四章 贴息与还款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办法为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继续就读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提出再贴息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由银行与学生签订再贴息协议和还款协议,学生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期间发生的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继续全额贴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借款学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内,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最长为 5 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学校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学生与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和国家助学贷再贴息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天大校学〔2018〕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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