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和天津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校园服务类、媒体宣传类及其他类。
第五条 学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校团委日常指导,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学校设立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协调下,负责对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
第六条 校团委社团部作为学校专门的社团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活动管理等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学生社团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协助社团部开展日常事务管理、社团文化营造、育人平台搭建等工作。校内任何学生组织、社团以及各类团体、个人不得成立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体性质的组织。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 20 名及以上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且明确 1 名主要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申请登记,发起人向校团委社团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二)《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情况审核表》
(三)《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登记表》
(四)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第九条 校团委社团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 15 日内,对申请社团的材料、成立必要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成为预备社团,享有社团相应权利与义务;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预备社团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尽快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确定执行机构、负责人,按计划运行并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预备社团的考察期为 4 个月。考察期内,校团委社团部将对预备社团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考察合格达到转正标准的转为正式社团并注册登记;因特殊情况未达到转正标准的,需提供说明,经批准可延长 3 个月的考察期;无特殊情况未达到转正标准或延期考察后仍未达到转正标准的,取消预备社团资格。
预备社团转正标准:
(一)考察期内,社团成员人数保持不低于 20 人,始终符合社团成立的必须条件,无违规违纪情况。
(二)考察期内,社团按照规定召开成员大会、社团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开展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会议记录等资料完备;
(三)考察期内,社团需至少举办特色活动两次,活动策划、经费使用、新闻宣传等资料完备。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校团委社团部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团委社团部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留学生成立社团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
第十五条 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社团,其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年审、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学年对全校社团开展统一审查: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财务状况、媒体宣传、必须更新的登记信息、章程修订、有无违纪违规、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以及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等;
(二)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须按要求提交《天津大学学生社团年度审查表》,校团委社团部根据社团日常运行情况、活动审批备案、年审材料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八条 探索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制度,根据社团年审结果和学生评价等对社团进行全面评定,社团星级向全体社团和学生公示,作为社团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申请等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包括社团名称、性质、类型、运行校区、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等,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提交《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因特殊情况导致运行困难、成员人数低于 20 人等,可申请社团暂停运行。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提交《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暂停运行申请表》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社团暂停运行期最长为一年,暂停运行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继续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业务指导单位应对社团成员、新媒体平台、经费等开展有效监管。暂停期满,社团须提交《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恢复运行申请表》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未按期恢复运行或期满后未达到恢复运行条件的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社团因无法运行、成员毕业、已经完成社团宗旨、合并重组等情况需要解散的,可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提交《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二)社团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继续注册登记情形的,以及未按规定注册、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经调查核实清楚,视情节严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注销处理。对于整改无效或应注销的,通知其业务指导单位并下达《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注销通知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前,应对其财务和物资进行清算,并将其新媒体平台、互联网工作群组、刊物等一并注销。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全体成员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及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社团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候选人;
(四)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在年度审查材料中体现。拟批准成立的预备社团应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在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 7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任务和议程、参会人员组成和产生程序、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情况,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社团指导教师须列席会议。
大会须有应到会人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人员选举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表决和选举经全体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暂停运行、章程及其修改案的表决以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大会选举、表决结果应及时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结构科学、人员精干、运转有序”的原则设置工作部门,部门设置不应重叠与复杂。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二十九条 所有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同时加入 2 个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实行成员注册制度,通过社团遴选并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方为该社团成员。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可于每学期参加全校社团集中纳新,在规定时间内招募吸收社团成员;因特殊情况在其他时间需要招募成员的,须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社团须定期组织本社团全体成员进行登记注册,对退出社团的成员及时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骨干包括社团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社团骨干候选人基本要求: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秀,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前 50% 以内;
(三)道德品行端正,自律自强,自尊自爱,群众基础良好,无违规违纪处分记录;
(四)奉献意识突出,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勇于担当,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五)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提名推荐、综合考察、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结果公示等环节遴选产生。
(一)提名推荐:经过资格审查,对符合遴选条件的社团成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上届社团骨干可向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成员也可自荐参加遴选;
(二)综合考察:业务指导单位根据候选人所在学院(部)党组织出具的日常表现鉴定、院级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社团指导教师出具的工作表现鉴定等情况,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进行综合考察,考察通过方可参与公开选举;此外,业务指导单位可通过笔试、面试、实践、走访、民主测评等形式考察候选人;
(三)公开选举:社团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建议人选;
(四)审核批准:社团负责人建议人选须报校团委备案,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成为社团负责人。
(五)结果公示:社团对遴选结果进行为期 7 个工作日的公示。
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由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健全校、院两级社团骨干培训体系,校团委负责开展全校校级社团负责人培训,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开展所指导社团的骨干培训,为社团骨干的培养和成长搭建平台。
第三十五条 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考核指标。社团骨干接受社团全体成员的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作为骨干遴选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团骨干退出机制。学生因毕业或有其他重要学习和工作安排,无法继续担任社团骨干的,经个人申请,由业务指导单位同意,予以退出。对于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无法正常完成学业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社团骨干,予以劝退或免职。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二)活动内容应积极、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传递青春正能量,传播中国好声音;
(三)社团可开展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志愿公益、校园服务、自律互助、媒体宣传等类型活动;
(四)鼓励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发掘学生兴趣、需求和学校资源,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更好地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以下情况的活动:
(一)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二)纯商业性活动;
(三)违法违纪活动;
(四)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活动;
(五)破坏校园安全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审批流程:
(一)社团面向全校举办的校内室内活动,填写《天津大学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协调活动场地,报校团委审批,大型室内活动还须报保卫处审批;社团面向社团内部、学院(部)内部举办的校内室内活动,由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并协调活动场地,大型室内活动还须报保卫处审批;
(二)社团举办校内室外活动,填写《天津大学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保卫处、后勤保障部、校团委审批。
(三)社团前往校外或天津市外举办活动,填写《天津大学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保卫处、校团委审批。
(四)社团举办报告、论坛、讲座等活动,填写《天津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校团委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注销处理。通过审批的社团活动,若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发生变化,须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与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收取成员会费,原则上不得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应对资助单位背景、业务范畴、社会评价、遵纪守法等情况充分调查研究,经校团委社团部报相关单位审批,并通过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学生社团发展基金专门账户,以捐赠形式入账,社团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费预算。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经费须用于社团的发展建设、活动开展、媒体宣传、必要物资购置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任何成员不得私自挪用或占用,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不得用于与社团建设无关的内容。社团经费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物资管理,建立物资的购买、登记、使用、监督等管理制度,建立物资登记台账和使用台账,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规范设备、活动材料、图书档案、易耗品等日常管理,确保物资的有序、合理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备案,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印发刊物还须向党委宣传部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校团委每年举办 “十佳社团标兵” 评选、“十佳社团活动案例” 评选、“兴趣类学生社团活动立项” 评选等活动,评选先进、选树典型,对获奖或立项社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社团予以限期整改或注销处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新媒体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是以学生社团名义或实际由学生社团组织运营的,已经或准备在新媒体上注册或开通的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网络微视频、网络直播、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具有新闻信息功能的网络平台。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按照 “谁建设,谁负责” 的原则,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新媒体平台内容建设和日常管理,明确平台与账号责任人,平台运行与账号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本着 “非必要,不开通” 的原则,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开通、运营。学生社团注册或开通新媒体账号时,填写《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新媒体登记表》,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批准。若新媒体账号信息发生变更,应填写《天津大学学生社团新媒体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在一周内提交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向校团委社团部备案。新媒体命名和标识应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账号的相关管理规定,命名要规范使用全称或简称。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应有明确定位和服务对象,坚持质量优先,注重个性化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只允许建立一个账号。各新媒体平台间应当加强协同联动,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需建立完备的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内容发布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预判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学生社团新媒体如需开展网络直播内容,须按照《天津大学校园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填写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互联网群组要按照 “谁建群,谁负责” 和 “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工作交流、信息发布等功能,且长期存续的,应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作为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对于满足临时性或短期工作需要的,在工作结束后要做到“事完人散”,由建立者、管理者及时解散,避免长期存续;对于学生社团以一定周期内发挥作用的,应在时效外及时更名,尽量不使用学生社团的全称;对于学生社团因兴趣交流、联络联谊创建的,应当引导学生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发表违法违规有害信息,不传播敏感话题、不合格商品等内容的信息。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需严格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及时删除违法违规等信息内容。作为互联网群组成员的师生,如发现互联网群组中存在违规问题,可联系党委宣传部举报。
第五十四条 业务指导单位应对学生社团新媒体所发布内容的政治性、真实性、原创性负责,严禁发布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及个人声誉等的不良信息,以及不实、虚假和错误的信息。学生社团要切实加强新媒体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天津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