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4 月 11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培养环节的学习,考核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应达到学校要求的外语水平;
(五)达到学校体育相关培养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未达到相应专业培养要求的;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未按学院(部)规定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二)学院(部)根据学生申请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部)所负责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情况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意见;
(三)教务处汇总各学院(部)拟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补授学位的条件如下:
(一)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仅因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暂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相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补授学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两次。
第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决议后,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已注册的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修读专业所在学院(部)书面申请复核。学院(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6 届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原《天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教〔2017〕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