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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马润潇   最后编辑于: 2023-6-25 14:28  浏览量:2,251

概述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公正、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天津大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天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含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辅导员为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谈心谈话、宿舍走访、电话家访、实地家访等形式,核实学生提交认定材料的真实性,了解学生的困难情况、困难原因等,并进行认定。

第七条 班级资助专员会同班委会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如实向辅导员反映本班同学的困难状况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帮扶。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本科、预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四个档次:

  • 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学生(一级)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级)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四级)

研究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档次: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 在学期间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三) 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家庭财产损失严重;
(四) 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 父母年事已高(法定退休年龄)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六)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学校每年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学生的学宿费、日常生活费等,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量化指标。在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系数(X),是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重要参数。

第十一条 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等级标准

(一) 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一级)
  1. 学生日常生活费在全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的 70% 以下;
  2. 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小于 0.4
  3. 家庭可提供生活费不足学生生活费的 50%
  4. 申请一级贫困的学生原则上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二级)
  1. 学生日常生活费在全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的 80% 以下;
  2. 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小于 0.7
  3. 家庭可提供生活费不足学生生活费的 75%
(三) 家庭经济困难(三级)
  1. 学生日常生活费在全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的 90% 以下;
  2. 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小于 1
  3. 家庭可提供生活费不足学生生活费的 85%
(四)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四级)
  1. 学生的日常生活费刚刚达到全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的水平;
  2. 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小于 1.5 ,且学生家庭出现以下情况:父母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对家庭造成严重损失;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残疾;孤残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
  3. 家庭可提供生活费小于学生所需生活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等级标准

(一) 特别困难

家庭基本无力提供学生在校生活学习基本费用,原则上学生的学费需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生需要从事一定的勤工助学活动才能解决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生活简朴,日常生活费在全校学生平均生活费的 80% 以下。

(二) 一般困难

家庭收入不足,无法足额提供学生在校生活学习基本费用,学生需要参加一定的勤工助学活动补足剩余生活费用,日常生活费用刚刚达到全校学生平均生活费水平。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中,学校和学院应充分考虑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和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结合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定性条件、定量条件等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的,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二) 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 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 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六)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的 5 ~ 9 月份进行。学校在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上采用九级认定的办法:

  • 提前告知
  • 本人申请
  • 辅导员预审
  • 技术审核
  • 辅导员认定
  • 班级审核
  • 学院认定
  • 学校审核
  • 建档备案

在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上采用六级认定的办法:

  • 提前告知
  • 本人申请
  • 辅导员认定
  • 学院认定
  • 学校审核
  • 建档备案

严格各环节审核流程,保证认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 提前告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通过家访、宣讲会、宣传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 个人申请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如实在 天津大学综合服务 APP 上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的 “同意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款为手写签名和日期的材料。如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需填写家庭类型并上传佐证材料。研究生还需添加导师同意学生认定的手写证明材料。

(三) 辅导员预审

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技术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对学生提交材料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学院辅导员。

(五) 辅导员认定

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日常消费数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系数、学校技术审核意见、学生谈心谈话、家访等,了解并核实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并进行认定。

(六) 班级审核

各班级根据学生日常生活表现情况及消费情况,对辅导员认定结果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辅导员。

(七) 学院认定
  1.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辅导员谈话认定、班级审核、学校技术审查等情况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最终认定;
  2. 学院认定结果需要在年级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5 天;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 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将无异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 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学院应将最终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学生。学生对认定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九) 建档备案

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院要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核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对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主动帮扶。

第二十条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进行补充认定。予以补充认定的条件:

(一)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在学校集中认定后发生较大变化;
(二) 学生家庭不能提供给学生学费和基本的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 的对象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需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

(一) 结果归档

1.学生申请材料留存在 天津大学综合服务 APP 上。
2.导出认定结果总表,并留存。
3.保存公示名单和班级认定意见纸质版材料。

(二) 结果管理

1.认定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
2.学生申请材料保管期限为学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 1 年内,超过期限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作废。纸质版材料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申请各项励学金和助学金,优先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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