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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社团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作者:林谙   最后编辑于: 2023-8-11 14:43  浏览量:2,476
标签: 社团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指导和规范学生社团章程建设,完善学生社团运行机制,推动学生社团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和天津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章程是学生社团运行的基本准则。学生社团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和业务指导单位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制定章程,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为依据,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当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促进同学全面成长的作用。

第二章 章程基本内容

第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学生社团的宗旨、基本任务、类别等内容。社团的宗旨、基本任务应立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素质教育的载体作用,聚焦同学的成长成才需要和兴趣特长,团结凝聚广大同学,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生社团类别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校园服务类、媒体宣传类及其他类,类别应与其业务性质、职能定位相符。

(二)成员。包括社团成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社团成员应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通过该社团遴选并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方为该社团成员。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问题。成员须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权力机构。包括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参会人员的产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等内容。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审议社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建议人选,制定及修改社团章程,征求广大成员对社团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大会须有应到会人员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人员选举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对于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团各工作部门推荐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社团总人数的 10%,名额分配需覆盖各工作部门,涵盖社团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普通成员。代表有权通过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代表须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密切联系社团成员,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执行机构。包括执行机构的组成、职权及产生等内容。学生社团主席团及其工作部门为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对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和质询。社团负责人通过提名推荐、综合考察、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结果公示等环节遴选产生。

学生社团应按照 “结构科学、人员精干、运转有序” 的原则设置工作部门,部门设置不应重叠与复杂,部门负责人由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

(五)社团活动。包括社团活动内容、开展及审批程序等内容。社团活动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开展,内容应积极、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宗旨不符、纯商业性、违法违纪、破坏校园安全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的活动,以及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活动。

社团活动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展,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和对外联系。

(六)管理制度。包括社团骨干的监督评价及退出程序、新媒体管理等内容。学生社团应制定全面客观的骨干评价考核机制,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考核指标。社团骨干接受社团全体成员的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作为骨干遴选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骨干退出机制,因毕业或有其他重要学习和工作安排,无法继续担任社团骨干的,经个人申请、业务指导单位同意予以退出。对于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无法正常完成学业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社团骨干,予以劝退或免职。

学生社团须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执行 “先审后发” 制度,坚持质量优先,注重个性化发展。按照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对社团互联网群组实施分类管理。

(七)财务制度。包括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及物资管理等内容。学生社团不收取成员会费,原则上不得接受企业、基金会、社会机构等校外资助。社团经费须用于社团的发展建设、活动开展、媒体宣传、必要物资购置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任何成员不得私自挪用或占用,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不得用于与社团建设无关的内容。社团经费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社团应建立物资的购买、登记、使用、监督制度,建立物资登记台账和使用台账,规范设备、活动材料、图书档案、易耗品等日常管理,确保物资的有序、合理使用。

(八)其他。包括社团的解散、信息变更、暂停运行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学生社团因无法运行、成员毕业、已完成社团宗旨、合并重组等情况需解散的,可申请注销登记,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章 章程起草(修改)程序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起草(修正)小组,开展章程的起草(修正)工作,广泛听取社团成员和指导教师的意见,使章程的起草(修正)成为社团凝聚共识、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过程。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章程草案(或修订案),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核准后,由社团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意见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 《新社团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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