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研〔2025〕9 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充分发挥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调节和引导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并经 2025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立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合作办公室、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科处、医院管理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组成的 “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工作小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涉及计划管理的数据采集和测算工作,数据采集节点原则上为上一自然年,不重复使用。主管部门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条
学校于上一年度 9 月编制研究生招生目录和招生计划,并报送教育部。于 10 月或 11 月进行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预分配,指导学院(部)分批次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正式下达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 14 天内审议并下达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计划,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执行和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基础部分和动态调整部分构成。其中学术学位博士生计划的基础部分为其总规模数(不含专项计划)的 50%,按照各学院(部)办学规模占比计算。专业学位博士生计划全部纳入动态调整。全日制硕士生计划的基础部分不多于其上一年度招生规模数(不含专项计划)的 95%。
动态调整部分包含绩效反馈和新增需求。
第四条
各学院(部)办学规模占比等于该学院(部)上一年度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职称在职在编人数(次)占全校所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职称在职在编人数(次)的比例。
基础部分应优先保障基础学科及文科招生需求,加大对优秀青年导师和附属医院支持力度。
第五条
绩效反馈以提高培养质量为导向,着重强化对标性成果的激励和对负面清单的核减,主要考察院级招生单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新增需求应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眼于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要考察国家级平台和重大、重点项目情况。
第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促进产教融合为导向,按照项目进行分配,鼓励与国家级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合作,依托国家战略任务、重大科技专项和科研平台推进协同育人,开展有组织的人才培养,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情况设立校级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鼓励学院、学科、导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招生宣传吸引优秀生源。
第九条
各类校级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支持项目应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招生简章等需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发布。
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审议通过的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招生单位需按规定开展导师岗位选聘和招生资格认定,并达到研究生培养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
健全科研经费支撑研究生培养机制。学校对博士生培养实行成本分担制度,招收博士生的导师需按要求缴纳科研育人费。导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或转嫁科研育人费。具体缴纳办法及减免政策见当年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负面清单,对应核减学院(部)研究生招生计划。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校认定的学术不端、师德师风等问题;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出现招考事故或过程评价不合格;
(三)学位论文盲审出现负积分、抽检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四)导师未按时足额缴纳科研育人费、发放助研金,研究生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五)研究生延期率高于主管部门认定的比例。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 限额限招(简称 “双限”),具体规则为:
(一)每名导师年度内招收所有类型的博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 3 人,跨学院、跨校区、跨项目招生的合并计算;
(二)每名导师名下学籍状态为 “在学” 状态的博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 15 人(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以及留学生不计);
(三)承担学校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应从严要求;
(四)承担对口支援、对口支援部省合建、援疆师资以及工程硕博士等国家专项计划的导师可适当放宽。
硕士研究生招生由各学院自行制定限额限招方案。
第十三条
学院(部)以及各类专项计划举办或组织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细则,并在下达招生计划后 14 天内按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和具体观测点由招生计划分配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在本办法框架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天大校发〔2017〕1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指标
| 类别 | 评价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主要成员单位 |
|---|---|---|---|
| 人才培养成效 | 标志性成果 | 国家级科技奖励、研究生教学成果奖,优秀生源比例等 | 科研院、社科处、研究生院 |
| 人才培养质量 | 课程建设、教学过程、国际化、学位论文等成效 | 研究生院、国际处 | |
| 双一流建设成效 | 学科建设、交叉培养 | 发规处、研究生院 | |
| 人才培养条件 | 高水平师资 | 优秀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团体 | 人事处、研究生院、科研院、社科处、医管处 |
| 交叉学科建设 | 学科交叉团队 | 发规处、研究生院 | |
| 重大平台 | 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基地 | 科研院、社科处、研究生院、医管处、合作办、国际处 | |
| 重大项目 | 国家级科研项目、重要JG项目 | 科研院、社科处、研究生院、医管处、合作办、国际处 |
备注:
(1) 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国家社科类奖励。
(2) 生源优秀 指上一年度录取的直博生、校内选拔生源比例大于 80%。
(3) 教学科研类正高级职称名单 以及 新引进或培育高层次人才名单 由人事处认定并提供相关名单,由研究生院在当年总招生计划内统筹分配。
(4)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一般是指观测点采集时间范围内经费 1000 万以上规模的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军工项目或社科重大项目以及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由科研院和人文社科处认定并提供相关数据。
分级支持标准:
- 学博计划:社科重大支持 1 个/年
- 自科重大项目学博:
- 1000 ~ 4000 万,每 1000 万支持 1 个
- 4000 万 ~ 1 亿,每 2000 万支持 1 个
- 1 亿以上项目,每 5000 万支持 1 个
- 工程类项目:同比配套专业学位博士
(5) 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
(6) 指导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教师工作部以及研究生院界定的各类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7) 研究生招考事故: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过程中以及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和复试中及出现命题错误、考前泄露、篡改分数、徇私舞弊以及出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6 号公布)中相关的违规行为。
(8) 招考过程评价不合格: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界定的院级单位在研究生招生考场组织、专家面试、考生服务等过程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9) 录取未报到:录取数据上报主管部门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未到校报到或注册学籍。
(10) 各观测点将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当年下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通知》。
(11) 学校对博士生培养实行成本分担制度。对于招收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生,导师需缴纳科研育人费,并根据招生人数的不同实行梯度收费。有关学科门类和缴纳标准分别如下表 1 和表 2 所示。有关减免政策见招生当年研究生院发布的有关通知。
表格 1:导师承担科研育人费学科(专业)分类(2025 版)
| 学科分类 | 学科门类 |
|---|---|
| A 类 | 08 工学(不含建筑学) |
| B 类 | 07 理学(不含数学) 10 医学 12 管理学 建筑(含 0813 / 0833 / 0862) |
| C 类 | 03 法学 04 教育学 0701 数学 |
表格 2:导师承担科研育人费标准(2025 版)
| 学科分类 | 导师承担科研育人费标准(万元/学年) | |||
|---|---|---|---|---|
| 第 1 个博士生 | 第 2 个博士生 | 第 3 个博士生 | 第 4 个博士生 | |
| A 类 | 0 | 3 | 6 | 10 |
| B 类 | 0 | 2 | 5 | 9 |
| C 类 | 0 | 1.5 | 3 | 5 |
参考资料
- 《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