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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于海泉   最后编辑于: 2023-6-13 13:07  浏览量:2,046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保〔2022〕1 号

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提高校园道路通行效率,为师生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天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 2022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
2022 年 9 月 1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提高校园道路通行效率,为师生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部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园如家园,教职员工作为校园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守护者和引领者,应时刻牢记《天津大学师德公约》要求,模范遵守校内交通规则,同创和谐秩序,共建文明校园,身教重于言传,做立德树人的表率,做遵规守纪的模范。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第二章 进出校园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须符合公安机关对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相关要求。

(二)学校对机动车实施道闸系统管理,符合办理道闸系统注册条件的机动车,可办理系统注册,车辆通过道闸区域时须减速慢行,保持有效的牌照识别距离,一车一杆,依次通行,服从门卫指挥疏导。

(三)校门区域限速 5 公里/小时,严禁超速,禁止鸣笛。

(四)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行人员须配合门卫的检查和管理。

(五)驾驶机动车的来访人员,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进出校审批。

(六)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防疫、工程抢险等)进出校园应通报行程及事由。

(七)货运、施工及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须按规定时间、校门、路线行驶。

(八)装载物资出校的车辆,须提前办理携物出校手续,服从门卫查验,对车辆信息、物品及数量与手续不符的,禁止出校。

(九)大型客车进出校,须按规定由校内主管单位提前向保卫部报备,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校园。

(十)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因行动不便、临时就医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保卫部申请。

(十一)进出校园的机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在道闸区域内,严禁在校门区域影响通行。

(十二)禁止有轰鸣噪声的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八条 非机动车与行人进出校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与行人须由非机动车道进出校园,保持良好的通行秩序,严禁争道抢行,服从保卫部检查、疏导及管理。

(二)来访人员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进出校审批。

(三)禁止不符合公安机关对上道路行驶相关要求的非机动车入校;禁止携带危险品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入校。

(四)进出校园的非机动车与行人,严禁在校门区域聚集,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在校门区域,影响通行。

第九条 禁止有以下行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入校:

(一)不符合进校条件或未按学校要求审批。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经营。

(三)携带动物。

(四)扰乱校园秩序。

(五)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条 对损坏道闸系统、校门区域安防设施等行为的,照价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保卫部根据管理需要,可对校门开启时间、通行方式进行调整或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所有进出校的车辆及人员须服从管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三条 校内限速 30 公里/小时,严禁超速,禁止鸣笛。

第十四条 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时刻保持专注,保障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五条 车辆及行人在校园内应各行其道,禁止在道路上做出竞速、追逐、嬉闹等危险行为,禁止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平衡车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代步工具。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准擅自占用校园道路,阻碍通行,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交通设施。

第十七条 占道施工或开展活动,须由校内主办单位提前向保卫部报备,同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告。占道期间,主办单位应设立安全隔离设施,并安排专人看护现场、疏导交通。

第十八条 保卫部可根据学校活动及工作安排,结合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指挥通行路线,所有车辆及人员须服从管理。

第四章 停车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须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或指定停车区域。遇有保卫部工作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工作人员的引导进行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不得在消防通道、楼宇门口、车库进出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人行道等影响安全及妨碍交通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一条 批准入校的大型客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停车地点上下客,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要求来访的机动车按校内规定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区域,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占道阻碍交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做好现场保护:

(一)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现场交通。

(二)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开展救助,及时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同时报告保卫部。

(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事故处理期间尽量减小对交通的影响。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列入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对不服从管理或有违法行为的将交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累计记录周期为一年,自首次违规行为起开始计算,一年后清零。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第一次保卫部将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累计两次将在全校进行通报;累计三次违规车辆将被列入道闸系统黑名单,三个月内禁止该车辆入校。

第二十八条 对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机动车,将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一)在校园内超速 10% ~ 20% 的车辆,保卫部进行警告提示。

(二)在校园内超速 20% 以上未达到 50% 的车辆,第一次保卫部进行警告提示并记录在案;累计两次将被列入道闸系统黑名单,三个月内禁止该车辆入校,并在全校进行通报;累计三次一年内禁止该车辆入校。

(三)在校园内超速 50% 及以上的车辆,第一次将被列入道闸系统黑名单,三个月内禁止该车辆入校,并在全校进行通报;累计两次一年内禁止该车辆入校;累计三次永久禁止该车辆入校。

(四)对在校园内超速行驶造成后果的,在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同时,一年内禁止该车辆入校,并在全校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止该车辆入校,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处理措施:

(一)对未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的,保卫部可采取将相关车辆或人员清除出校,并视情节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强闯校门、恶意影响校门通行、恶意破坏校园道路通行秩序的,保卫部可采取禁止相关车辆或人员入校,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未经批准占用道路、阻碍通行的,保卫部可采取制止或现场恢复交通等措施,并向全校及所属单位通报,产生的相关损失及影响由相关单位或人员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关于道路交通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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