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发〔2026〕1 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学校各直属单 位:
为进一步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提高生源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教学〔2018〕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天津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津大校发〔2006〕52 号)进行修订,经 2025年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6 年 1 月 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提高生源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教学〔2018〕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招生工作包括内地统招本科生和港澳台侨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坚持科学选拔、公开公平公正、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坚持依法招生、阳光招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生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和资格、考核办法、录取规则、拟录取名单等事项。招生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原则上由纪委书记、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策划学校整体招生宣传,统筹学院(部)对接招生省份,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对于需要学校自行组织选拔性考试作为录取或给予资格依据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坚持贯彻 “招考分离” 原则,由招生办公室发布、解释招生政策和公示录取相关工作,学校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测试和考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是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招生宣传工作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统筹负责,并聘请相应省份招生组组长牵头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政策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年度招生章程与各类型招生简章是开展招生、考试、录取等相关工作的依据,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起草制定,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发布。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艺术类、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应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按照 “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等确定各省份招生计划。根据招生计划动态调节机制确定各大类(专业)招生规模,对综合生源质量好的大类(专业)以及优势学科专业和新兴交叉学科专业予以倾斜。按照各省份产业布局等情况确定分省招生大类(专业)。
第九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送教育部审核并发布。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实行学院(部)负责制,健全 “学院(部)主要领导负责、招生组长牵头、骨干教师挑大梁、优秀学生参与、地方校友支持” 的工作机制。各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负责省份招生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组建招生宣传工作专班,在全校范围内聘任相关省份招生组组长,并切实动员、选拔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的高水平教师加入招生宣传工作队伍,开展线上线下多元化宣传,保障所负责省份足够的宣传力度、宣传时长、宣传次数和覆盖面。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统筹制定学院(部)所负责省份的招生宣传整体方案,协调校内外资源保障宣传工作落地,对宣传成效、信息真实性及队伍建设负总责,并及时解决宣传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招生组组长负责统筹管理本组宣传人员,组织专人开展当省宣传策略研究,牵头制定负责省份的具体宣传计划,精准对接当地中学、考生及家长,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及时反馈招生宣传动态。
(三)骨干教师应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宣讲会、咨询活动答疑,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人才培养的优势亮点,吸引优质生源。
(四)优秀学生代表以在校生视角分享学习生活、成长经历与校园文化,积极参与寒假回访母校、暑期集中宣传、校园开放日等活动,传递爱校荣校正能量。
(五)地方校友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协助搭建招生宣传联络网络,推荐优质生源,协助组织区域性宣传活动,提升学校在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学校将本科生招生宣传列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工作量,纳入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一线招生宣传经历将作为青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指标。学校鼓励各学院(部)设立专职岗位负责招生宣传工作并予以专项津贴支持,鼓励跨学院(部)聘任招生组组长和负责教师,充分利用籍贯优势、科研项目属地优势等参加跨学院(部)招生宣传活动,相应的绩效奖励由对应省份负责学院(部)承担。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将招生宣传人员情况报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招生宣传人员应参加学校统一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校史校情、学科专业特点、培养特色、招生政策、招生纪律等。学校鼓励各学院(部)在此基础上开展有特色、针对性强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等应积极支持、派员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以及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面向中学生开展科学知识传播,积极助力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学院(部)所负责省份招生宣传工作,并定期调整。招生办公室加强对各学院(部)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招生宣传队伍年度评奖评优工作,对表现突出或有重要贡献的学院(部)、招生组、教师、学生、家长、校友等予以奖励。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政策规定及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招生录取现场的管理,严格规范录取工作流程。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录取工作细则及工作手册,组建录取工作组,统筹做好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保障招生期间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做好招生系统顺利运行的技术保障并支持建设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录取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纪律监察
第十六条
学校落实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 有关要求,在学校本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时公示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信息。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 “十严禁”、“十公开”、“30 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高考成绩发布及高校招生宣传工作负面清单(试行)》等要求,提升招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招生工作队伍纪律宣教,将招生纪律教育作为招生工作队伍培训的必要环节,任何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以本科生招生名义收取考生、家长的任何费用,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面监督。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标准安排出行并如实上报宣传行程,除差旅费外,各学院(部)产生的其他类型费用应提前向财务处、招生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开支。若出现虚假出差、虚假发票等情形,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及所负责省份的本科生招生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津大校发〔2006〕52 号)、《关于调整天津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津大校发〔2005〕5 号)、《关于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天大校教〔2014〕8 号)、《关于调整天津大学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天大校发〔2015〕35 号)、《天津大学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办法》(天大校教〔2018〕31 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大校发〔2026〕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