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学〔2025〕9 号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校专项助学金管理学校对《天津大学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9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校专项助学金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助学金是指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个人向我校捐赠或在我校设立的助学金。
第三条 根据资助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助学金分为 省部级、校级、院级 三类。
第二章 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省部级专项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校级专项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助学金设立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六条 院级专项助学金由学院(部)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有关事宜,设立前学院(部)应将助学金的协议和管理办法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由学院(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七条 校级专项助学金原则上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资助项目或捐赠金额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且资助范围不少于 3 个学院(部)的资助项目。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
第八条 天津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申请专项助学金。
第九条 每项专项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应参考该项助学金的管理办法或评选通知中有关内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的学生应填写资助方指定的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家庭经济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每年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一项专项助学金,专项助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兼得。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助学金的学生也可申请学校各级各类奖学金和励学金。
第十二条 有关受助范围的特别说明:
(一)我校硕博连读学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专项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将不再具备专项助学金参评资格;
(二)对于连续资助的项目,除受助学生表现不再符合该项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主动放弃该项资助。连续资助项目的受助学生每年也需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未被认定,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三)连续资助项目的受助学生每年也需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未被认定,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学院(部)或学校范围内公布专项助学金项目及评选条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采用 “个人自愿申请 - 学院(部)评审 - 学校评审或审核” 的评审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天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负责助学金的校级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务处、研究生院代表组成,评审会由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院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部)专项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个人申请;
(二)各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表现,由评审小组成员投票或打分,并审核学生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规范;
(三)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确定本学院(部)专项助学金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后,应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在本学院(部)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加盖学院(部)公章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或备案;
(四)对于校级及以上专项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校级评审会,对各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推荐学生进行校级评审,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或推荐名单。受助学生名单或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受助学生名单或推荐名单报送上级单位或捐赠方审议,确定最终该项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专项助学金的评选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学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助学金公开评选,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
第十九条 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表现严格审查,避免出现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受助学生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专项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第五章 受助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捐赠方不同要求,学校将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助学金颁发仪式、座谈会、参观等活动,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捐赠方举办的各类活动。如无故不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受助学生组成的爱心社。受助学生在得到助学金的同时自动成为该项助学金爱心社的成员,应积极参加爱心社组织的各项活动,锻炼能力,拓展视野。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受资助当年参加义务奉献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天大校学〔2018〕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