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通知
天大校学〔2025〕8 号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依据《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对《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5 年 9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生)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审批,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文件、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级以及国家拨付资金动态测算。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为天津大学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有关申请学生资格的特别说明:
(一)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专项助学金可兼得。
(二)学校鼓励受资助学生在受资助当年参加义务奉献岗。
第七条 天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应如实规范填写《天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提交审批表。
(二)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学院(部)评审,并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规范。
(三)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确定本学院(部)受助学生名单后,应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在本学院(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大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表》,连同《天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学院(部)公章后,将评审结果和学生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学院(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受助学生名单和评审工作报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和评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将评审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追回其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资助工作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统一要求,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天大校学〔2018〕12 号)同时废止。